专利侵权的抗辩(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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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近日,关于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讨论越来越多,这也成功引发了无数网友朋友们的广泛关注。不同的网友朋友们纷纷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独特看法与理解。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国家对于侵权责任抗辩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因此,进行侵权责任抗辩是需要拥有正常理由的,例如: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受害人过失等。

一:正当理由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手术切除,警察依法控制暴徒。

二:正当防卫行为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国家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有一定的保护的,所以只要合法合规是可以进行抗辩的。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法律对于这样的现象是允许抗辩的。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知识产权 业内人士都知道在 专利侵权 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一方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不侵权抗辩,即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 专利 的保护范围; 二是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 专利申请 日前的技术; 三是 专利权 无效抗辩,通过无效对方的专利权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四是先用权抗辩,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的; 五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 六是法定不侵权抗辩。 但是每种抗辩理由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技巧,本文笔记根据处理过的一些案例来分别叙述之。 笔者在2003年曾 代理 过三起 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诉讼 案件的被控侵权方,该三案为相同 专利权人 相同被告,产品均为同类产品,该三案被 深圳 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称为连环案,同时 开庭审理 。其实各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为了节约程序才一并审理的。 三案分别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为: (1)“多功能电子钟(C63)”申请号01314763.3;(2)“多功能电子钟(C60)”专利号01314874.5;(3)“多功能电子钟”专利号01313977.0。 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提供的 证据 ,三案均提出不侵权抗辩、专利权无效抗辩、先用权抗辩及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四种抗辩理由,因为案情不同得到三种不同处理结果。 第(1)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中的电子钟的钟面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钟面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增加了氧吧功能而增加了厚度,可以说是外观不同,但是对于此类产品来讲,主创部位为钟面,而氧吧结合电子钟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类似,由于增加氧吧功能并没有改变钟面设计,因此仅仅厚度不同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因而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开发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是合同没有模具产品的型号及规格,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开发合同可以与本涉案产品直接对应起来,因此先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方授权生产专利产品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展销会会刊广告彩页,该会刊具有主办单位和发行时间,会刊中刊登的广告彩页能够清楚的显示出原告方专利产品的立体照片,其中以在正面为主要显示部分,但是与被控侵权产品则不相同,可以作为公开出版物则证明该专利权无效。被告方主张自由公知设计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针具相同,但是由于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的现有设计并不完全相同,而同时与专利产品外观近似,自由公知设计的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 中止审理 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成立,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述期间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最终高级法院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撤销 一审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该案以被告胜诉而告终。 第(2)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基本相同,不侵权抗辩基本一般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开发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是合同没有模具产品的型号及规格,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开发合同可以与本涉案产品直接对应起来,因此先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方授权生产专利产品公司的广告彩页,该彩页中显示的图片与专利外观产品一致,与被控侵权产品也基本相同,如果该彩页具有合法的出版发行时间,作为公开出版物则可以证明该专利权无效,但彩页没有发行日期,因而也不能证明该产品外观已经公开;被告方主张自由公知设计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针具相同。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成立,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述期间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最终高级法院维持本案判决。因此,该案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第(3)案的情形与上述两个案件有所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中的电子钟的整体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基本一致,因而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开发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是合同没有模具产品的型号及规格,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开发合同可以与本涉案产品直接对应起来,因此先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方授权生产专利产品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展销会会刊广告彩页,该会刊具有主办单位和发行时间,会刊中刊登的广告彩页能够清楚的显示出原告方专利产品的立体照片,其中以在正面为主要显示部分,与是与被控侵权产品也相同,可以作为公开出版物则证明该专利权无效。被告方主张自由公知设计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证据相同。 在答辩期内,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使用的外观是一种自由的公知设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上诉。几个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从上述三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来看,在被告方主张抗辩理由时专利侵权 律师 提示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无效抗辩 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抗辩措施,对于很多案件,包括 发明专利侵权 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张原告方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可能成立,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一般会终止审理的,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而专利无效抗辩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证据,需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外观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而一般应该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主,公开发表可以是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等,也可以是非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技术手册、数据手册等,但是无论何种出版物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出版时间,否则没有证明效力。本连环案的第一案中的广告彩页其实都是专利申请日前原告方印刷和投放的,但是由于没有印刷和发行时间因而不能认定。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论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法公开的技术秘密在 专利法 上也属于公开的技术。 2、主张不侵权抗辩时 不要浪费宝贵的庭审时间,有理由可以主张,没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强调自己的主张,对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领域的专家,无需反复强调,反复强调不仅造成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尤其是在 外观专利 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因此,在本理由很难成立时应将重点放在对自己有利的其它利用中。 3、关于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理由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的技术,第二是已经公开的技术。从专利法意义上讲,没有他人专利权的公开技术即可以认为自由公知技术。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可以是已经失效的专利文献,在中国没有专利权的外国专利文献,已经在图书、杂志上刊登过的学术论文等。也可以是从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中直接可以获得的技术内容。但是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专利文献。主张的自由公知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至于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则不予考虑,同时主张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必须只能使用一个技术方案,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认定自由公知技术的依据。 4、关于先用权抗辩 事实上对于先用权抗辩的要求则是相对更为苛刻,先用权首先需要被告方证明自己已经做好了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必要准备,这种准备一般是被告方单方的准备行为,很难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在上述连环案中,法院以模具开发合同没有产品型号和规格为由不认定先用权,其实就是有了型号和规格,由于该 合同当事人 与被告具有厉害关系,在没有第三方证明的情形下,合同的真实性也是难以认定的。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将产品的结构、外观等技术数据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或者采取公证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经开始准备生产销售的证据。当然最最好的方法还是 申请专利 为宜。

如何进行专利侵权抗辩?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二)滥用专利权抗辩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三)不侵权抗辩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9、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10、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12、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1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应当区别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在科学研究、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条第一款中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括该研究实验者自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为该研究试验者制造、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1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五)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15、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6、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的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术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17、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但是,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属于抵触申请的专利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125条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予以处理。抵触申请,是指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与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18、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19、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但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现有设计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20、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并提供现有设计的相关证据。21、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22、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的,应当将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合理来源抗辩23、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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