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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全国适用的、四川省或者乐山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律协〔2007〕2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律师协会

2007年1月22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地方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的培训机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地方律师协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一批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地方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经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尚未建立地市级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律师协会承担。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同时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律协【2008】23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式三份;

3、《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式三份;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

5、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6、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三份;

7、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三份;

8、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9、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10、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州律师协会核对。

四川省律师协会的网址有没有人知道啊??

电话应该是:028-86621287

四川律师网

好像没有四川省律师协会网址!

四川省律师协会官网(四川省律师协会官网查询)

四川省律协官网怎么打不开

网站打不开可能是因为后台需要对网站进行维护。可以拨打电话询问相关事宜。

四川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3年1月,是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四川省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和谐四川、法制四川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四川省律师协会依照现《章程》每四年举行一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协会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确保协会各项职责得到履行;监事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协会内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全面工作;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

眉山有名的律师?

段文全律师早在2013年就被评为眉山市优秀律师。现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部主任,同时担任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眉山市“民法典双百讲座活动”宣讲人、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中国(眉山)区域理事。段律师擅长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帮助;同时擅长代理公司类、合同类、婚姻类、各类伤害赔偿的案件;特别专注于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合同制订、方案决策等方面,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帮助的话,给个大大的赞吧。

2016年四川成都请律师事务所是怎样收费的

2016年6月起,四川律师行业收费讲执行新的标准老标准也随之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4. 本所是在成都执业的律师所,如果有案件需要委托律师建议还是先把案情简单给本所律师说一下做一个初步分析以后再最终确定收费的问题,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决定案件的收费,复杂程度不同收费也可以在标准基础上上浮或降低。

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开票据会受到什么样处罚

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开票据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二)警告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六)取消会员资格。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87号令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中规定:

(1)第10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2)第21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3)第22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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