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2021(公司法司法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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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司法修正案谁提出的

2021公司法修正案是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有哪些新法律法规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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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不断发展,而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其中就包括了公司法。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都需要在公司法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公司法法条,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法2018年修订内容有哪些?公司法的修订空间有何具体意义吧。

一、公司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的修订有何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失去意义而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贯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最有效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

它从原有的股东出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促进了创业者们设立公司的积极性,由于市场的放宽,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一、新修改宪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新修改宪法全文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人权的提出与发展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国家为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前后对于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修改了许多的适合社会发展的宪法条例。修改后的宪法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正确发展。我们应该了解清楚有关宪法的相关内容,一起共建法制社会和创建和谐社会

更多的创业者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公司法修正的积极意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2021(公司法司法解释2022)

【安宁注册公司】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吗?

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要和其他股东一起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拖延清算的,小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小股东投资入股20万元,此时公司负债400万元不能清偿。那么小股东可能对400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而言,这个清算的义务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如果不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更严重的情况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举个例子。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例2012年被公布为指导性案例9号,2021年1月1日起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不再参照使用。)

参考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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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股东对于公司偿债能力看法有什么差异,为什么?

债权人、股东有一致的地方,某种意义上都是公司的投资人,但是债权人只能收取本金和固定的利息,而股东可以收取公司超额的利润。所以债权投资是低风险低收益,而股权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资产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入资金,即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都是公司资金来源的途径,它们都是公司资金的所有者,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收益。

但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又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权人的权益报酬率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公司资不抵债。而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则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经营业绩好时,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就高,反之则低或者为零,甚至会损失初始的投入资本。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股东权益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时才有可能补偿投入资本。而债权人权益有确定的偿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责任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对今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义务、规避契约业务,以及在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业务混合的场合下,将要与公司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再是股东逃废债务的挡箭牌。

2018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正确适用和防止滥用这项制度,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因此,公司股东在以后的公司运营中,必须规范自己这方面的行为了。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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