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司法考试真题(侵权责任法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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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有哪些啊?

一、历年考试的总体情况

发展趋势:(1)复合化的趋势;(2)从单纯考察识记能力转向以识记能力为基础的综合能力的考察;(3)题目的设计中考点更加隐蔽、陷阱增多。

命题呈“三化”走势。(1)科目上学院化;(2)客观题主观化;(3)主观题灵活化;(4)考点综合化。

二、稳中求变的2010年司法考试

1、规律与变数

到2010年,司法考试已经走过了9个春秋了,其基本格局和考试风格都已然定型,与2009年相比,除了一些新的法规加入外,2010年考试的内在实质并没有变化。司法考试三大铁律:“重者恒重”、“新者恒考”和“综合创新”并没有改变,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强调实务性、综合性,同时,理论化色彩依然不断增加。2010年度,除了卷四的刑诉题略有争议外,民法、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还是保持着原状。刑法的“四阶段”和“三层次”的理论之争在2010年尘埃落定,刑法的考察难度再次回归,一些基本的有争议的总则方面的知识虽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实上在刑法分则中进行了隐晦考察,2010年卷一中的内容还是保持“重者恒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面向变化多端的2011年司考,2010年司考的布局和难度值得关注!

2、各科分值

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

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

科目 2009分值 2010年 2011年预计

理论法学(含法治理念) 23+23+10+5+20+25=106分 91+25=106 保持不变

经济法 35分 35 保持不变

三国法 12+15+17=44分 12+15+17=44 保持不变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0分 10 保持不变

刑法 58+22=80分 80 保持不变

刑事诉讼法 52+21=73分 73 保持不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40+20=60分 40 略有改变

民法(含知识产权法) 57+11+22=90分 90 保持不变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46+20=66分 66 保持不变

商法 36分 56 略有改变

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五题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经济法由于《证券法》从卷一移到了卷三,故减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来的40分降为35分。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保持不变,分别是12分、15分和17分,总共44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2010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卷三的科目每年都会有大的调整,2010年的突出特点是商法的回升,一共考查了56分,商法开始回暖。民法依然保持稳定,考察了90分。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有所回落,考查了 66分,相比去年分值有大幅度下降,已经接近历年司法考试中的低谷。

卷四的分值分布依然和2010年保持一致,传说中司法文书依然没有出现,同时,加大了商法案例题继的考察。在论述题上,按惯例,卷四第一题综合考查政治时事题,考点依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分。第二题依然是刑法案例,22分。第三题是刑诉法案例题,21分。第四题是民法案例,22分。第五题是民诉案例,20分。第六题考查商法案例,分数多达22分。最后一题是论述题,按照2008年是刑法、2009年是民法,到2010年回归到行政法的套路,分值25分。

综上,理论法学的分值弹性很大,如果加上卷四的两道论述题的话,分值高达106分,完全是一个重量级学科。司法制度部分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加入,分值保持不变。刑法部分今年有所下调,但是依然是接近民法的超级大国地位。刑诉73分保持了传统地位,但是民诉有所下滑。民法部分的总分值高达90分,依然是超级大国。行政法部分,今年加上最后一天的论述题,虽然案例题不予考察,总分数保持了2009年的势头。商经法继续回升,到了91分,预计2011年会继续保持稳定。

3、考查重心:

2010年试题从总体上看,应该说是“重者恒重”的。传统的重点突出学科,如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其命题重点都非常突出,考查生僻知识点的题目很少出现。如理论法学部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整体上看内容琐碎,但就每一个学科而言,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法理学和宪法学尤其如此。今年变化最大是商经部分。商法试题都是考查重要考点,没有偏题。经济法试题,就具体考点来看应该说也不算偏门,同时,2009年各个小法之间的分值分布合乎逻辑,对重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的考查。但是,商法案例的横空出世,也为2011年分值分布带来了一丝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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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和社会热点理所当然地属于司法考试的考查热点,今年表现地更为突出。

“新增必考”,涉及新增法律法规和大纲中新增的理论考点,在2010年试题中得到了全面证明。从理论法学中唯一增加的“法律规则与语言”到法制史中唯一的“谋杀和故杀”,到让人大跌眼镜,号称本年司法考试最简单一题的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要求中把“严明”改为“文明”,这些理论考点的考查力度都很大。至于新增法规,如经济法的《城乡规划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侵权责任法》等都进行了考查,而且对新增考点的考查往往比较简单,只需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

社会热点方面,比如经济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进行的考察,就体现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以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等都得到了命题人的青睐。

4、试题难度:

试题难度是每年参考考生都会议论的话题,也是下一年度的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2010的试题难不难呢?根据很多考生的反映以及我们的深入分析,可以说,今年的试题在整体上不难,比2009年保持平衡。

首先是卷一和卷四,大家普遍认为不难。卷一本来就没有难度,以往考生觉得难,主要是因为考题太偏、考点太分散,今年相对而言重点突出。卷四试题难度不大,加上很多重点。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板和行政法论述题的考察都是此前一再强调的,考生觉得简单也在情理之中。

比较有难度的是卷二和卷三,传统上这属于司法考试中比较难的部分,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科目本来就理论艰深,民诉、刑诉的法条又是非常之多,考生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这些科目重点突出,考生如果功夫下足,复习到位的话,不会觉得很难。尤其是,今年的刑法试题回归到之前的难度,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有所畏惧。民法试题尽管争议较大,但就试题难度而言,实在是比较平常。

5、试题争议:

瑕不掩瑜,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历来有争议,只是今年从卷一到卷四,争议试题无处不在。更重要的是,其中很多争议不是由于观点上的差异,而是由于试题设计缺陷或者答案与现行法不符,属于真正的错题。很多人感受到的2010年试题的难度,不是因为本年度试题真的有难度,而是因为很多试题争议太大,搞得考生无所适从。就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司法部应该安排更专业的命题人来出题,二是考生应该更加注重应试巧。

历史总是惊人的重复。因此,每到分析真题的时候,总有人在庆幸,庆幸自己掌握了司考考查的三个铁律:重者恒重、新增必考和综合创新,在复习思路和复习策略上有所调整,也总有人在抱怨,抱怨今年司考的题目质量太差,但是背后的却是,难题和偏题只是考生到600分的障碍,而不是360分的绊脚石,因此,只要认真总结真题中的经验,才能真正提升自己,从而为2011年通关打下基础。

法考都考什么题型?

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相对来说,主观题会难一些。

法考主观题,我们收集了一个专题,网盘免费分享给你,实时更新,希望有所帮助。

【法考主观题精讲】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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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码:2D72

资源介绍:

–  桑磊法考历年主观题精讲

–  厚大法考主观题

-法考主观做150题

–  众合法考主观题

– 瑞达法考主观题精讲

– 文都法考主观题

 。。。。。。

侵权责任法司法考试真题(侵权责任法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历年《侵权责任法》司法考试题

侵权责任法在历年的考试中都不是热点,题目出的也不是很多,还有司法考试现在已经统一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侵权责任法司考真题

第一题选A

根据侵权责任法,动物致损的,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负责,但管理人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这个题目里面乙不存在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不让路不能认为重大过失),所以甲负全部责任,因为没有免责或减轻的情形。

第二题选C

我是用排除法做的,不过根据题意,朱某知道没有安装那个东西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失,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明确告知,当然是存在过错的,有过错就有责任,所以肯定不是“补偿”,而应该是赔偿,其次关于A,林某可以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而不一定是违约责任,所以这一题不用考虑无偿借用合同的内容。

第三题选C

因为共同侵权中,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丙应当对剩余的部分债务负责,但是丁与甲乙的协议中约定他们2人各承担2000责任,在共同侵权责任人内部,责任应当是安分的,(所谓连带责任是对外的),所以甲乙丙应当每个人承担3000的责任,再丙承担5000的责任以后,可以依法向甲乙2人追偿。实际上丙只用承担他的份额,也就是3000,但是在法律上,应当认为丙作为连带债务人,应当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事后追偿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四题AB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0题解析

楼上两位均没有理解什么才是代办合同。

当年这道真题司法部公布的是A,但三大本的解释已经将其推翻。个人赞同三大本的理论,认为应该选B。

本题相对较复杂,我稍稍详细地解释下。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个人解析:按照合同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买卖合同的相关法条规定,代办合同的本质是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签订的一种合同,涉及到合同中所有权、风险和孳息三类移转问题。本题中主要涉及所有权及风险移转问题。首先,代办合同不同于送货上门和主动提货,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合同。此合同的所有权移转遵照的是合同法原理中的交付主义,即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主意,在本题中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发生移转。其次,就风险来说,遵照买卖合同相关原理,是采用交付转移风险原则中例外之一的在途货物风险转移形式,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发生移转。当然,本题选项中主要涉及的是所有权转移规则的判断,A项中甲不是代办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买受人的代理人,因此选项错误。C项错误,所有权在代办合同签订时,即甲乙买卖合同生效后,通过占有改定的形式已经发生了移转。D项错误。,因为遵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雇员的职务过失应有雇主承担,因此丁的行为应该是由丙来承担。B 项表述准确。

(PS,大名鼎鼎的段波老师和本人观点相同哈~)

2014年司法考试培训陈飞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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