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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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和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出租第六条 事业单位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不得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

经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第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出租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审核通过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或者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审批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并公告出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一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不再出租的,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对外投资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四)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对外投资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对外投资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合作方式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审计的合作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者合同草案。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单项资产的出租、出售。

企业整体出租,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五条 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地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整体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其中工业企业应商经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 企业出租、出售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大中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于引进的设备,无论其价值大小,均视为关键设备。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场地等,大中型企业价值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一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第八条 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价值评估。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出售底价。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年租费=(出租该项资产年折旧额+出租该项资产评估值×企业资产报酬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必须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中,低于评估价90%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定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价、租费交付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第十三条 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必须将租赁协议、租价计算依据、评估结果确认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国有资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出租的,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办有关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出租、出售单项国有资产,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收入不得用于福利及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列入帐外,逃避纳税。第十五条 企业整体出售收入,一律上交市政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收缴,专项存储,专款用于出售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发展。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事宜,自觉接受国有资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您好,1.首先确定是否有租赁条件。

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

2.招标

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3.报区局审批

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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