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应该构成犯罪,虽然双方都没主观故意,但是毕竟造成了死亡后果,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并非专业人士,我也想看看有没有专业人士过来解答下
过失致人死亡会怎么判刑处罚
一、过失致人死亡会怎么判刑处罚 1、根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的,按 失火罪 、 交通肇事罪 的规定处罚。) 2、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疗事故罪 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 过失致人重伤罪 ,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 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相同。 二、怎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刑法打击。 过失致人 轻微伤 、轻伤的,一般不能认定构成 刑事犯罪 。此时造成的损害结果达到了重伤或者死亡的话,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 交通肇事 中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则通常是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开车斗气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六年半
斗气车,真的开不得,一吊车司机因与他人开斗气车,竟致人坠江溺亡。近日,市三中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终审判处司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据悉,2013年4月22日下午,晏某、田某、陈某在武隆县与彭水县交界地段吊装广告牌完毕后,陈某将吊车交由无相应资格的田某驾驶。当日15时许,田某驾驶吊车沿江彭路往武隆县江口镇方向行驶,至下龙溪傍山危险路段,后面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超车,田某驾驶的吊车与公路右侧防护栏发生擦挂。
陈某认为擦挂系货车驾驶员罗某超车时向吊车打了方向盘所致,为使罗某遭受同等报复,陈某便驾驶吊车,加速追赶上罗某所驾的货车,随即向右打方向盘并减速,两车因此发生擦挂,货车还撞坏右侧道路防护栏,而坠入乌江,驾驶员罗某溺水死亡。
事后,陈某安排田某报警,称有车坠江。他与田某、晏某清除两车擦挂留下的痕迹,并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陈某发现反光条上有与吊车不同的漆,担心被民警发现,就把反光膜撕掉,还让晏某抓来泥土,抹擦吊车右后轮的擦挂痕迹,他也去抓泥土抹。之后,他多次悄悄给晏某打电话,嘱咐把地上掉的泥土用喷水冲,把反光膜处理好。
警方赶往现场调查,认为罗某驾车撞上护栏后坠入乌江很是蹊跷。经过一番调查,最终还原了真相。
武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过失导致罗某驾驶的车辆坠江、罗某因此溺水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认定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3年7月4日,吊车车主刘某赔偿罗某近亲属15万元。陈某上诉,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过重。近日,市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开车斗气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六年半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的是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致人死亡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由于其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有独立罪名的按照独立罪名处罚,就不再以本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
1.认识因素方面。
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2.意志因素方面。
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3.行为因素方面。
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78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