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种子法实施细则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种子法(种子法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加强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科学研究成果。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第七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广优质、高产良种及其配套实用科学技术,应当先进行试验示范,方可在适宜地区组织推广。第八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加强特有种质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分别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海拔、气候等差异明显的地区,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州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该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管理,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的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

申请审定品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试验种子,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试验成本费。第十条 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可以根据国家品种审定公告,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邻省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市、州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的种子,确需采集的,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核发和验证,其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种子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以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并按照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和核发种子质量合格证。申请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重新检验,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检验结果答复当事人。第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疫证明和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

种子经营者为方便农民购种,在经营有效区域内,可在当地邮政部门办理小包装种子邮购业务,并可适当简化手续。邮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邮寄到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展方针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选育、推广、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将农作物和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和保护,良种选育、生产、推广、更新,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列入农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运用高新技术,进行品种选育、引进和推广农作物、林木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相结合,发展现代种子产业。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种子贮备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加强特有种质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第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自治区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九条 自治区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颁发审定证书,由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可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第十条 通过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自治区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第十一条 对审定未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良种审定条件的林木种子,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对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认定证书,明确使用期限,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引种时,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

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第十三条 从区外引进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主要农作物品种和引进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由引种所在地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引种规范组织引种试验,确认适宜本地区种植后,经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引种。第十四条 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引种数量、种植面积、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第十五条 飞播造林、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需要跨省区调运林木种子的,调运者应当将调运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引种数量、种植面积情况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权限,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第十八条 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对种子进行检验,不得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投放市场。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与种子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至少1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 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563号——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农业部——2005年10月31日

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农业部——2005年08月12日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02月26日

6、关于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十五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6年03月10日

7、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2009年12月03日

8、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01日

9、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农业部——2006年04月21日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08月28日

11、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02月26日

1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08月05日

1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03月31日

1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04月16日

15、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内蒙古自治人大常委会——2001年08月01日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05月26日

17、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业厅——2005年12月13日

18、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2006年03月03日

1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1月21日

20、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2年04月28日

21、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已修正〕

朋友,这是我找到的,您看看行不?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7614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7:01:19
下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7:01:32

相关推荐

  •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解读(刑法修正案四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仅供参考!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2025年4月2日
    100
  •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2018)

    刑事诉讼法全文 您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

    2025年3月31日
    100
  • 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劳动法36条规定全文)

    劳动合同法36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6条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因为劳动者自愿提出离职,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

    2025年3月31日
    100
  •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新刑事诉讼法全文目录)

    刑事诉讼法全文 您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

    2025年3月31日
    100
  • 新公司法全文(新公司法全文2022)

    我需要最新《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

    2025年3月31日
    100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新)

    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谁给复制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

    2025年3月31日
    100
  • 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法实施细则2017)

    律师法实施细则 谁有全文哦 百度文档上有全文。。你注册一下以后好多文档都可以全文下载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

    2025年3月31日
    100
  • 合同法全文下载(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txt全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击免费下载: 需要别的再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下载在线阅读 链接: 提取码:e8yu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006-9 页数:169 内容简介: …

    2025年3月31日
    100
  • 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5年3月31日
    100
  • 劳动合同全文(劳动合同全文内容)

    原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26(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

    2025年3月31日
    100
  •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最新2022违约金)

    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以下是合同法的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2025年3月31日
    100
  • 民法典全文(民法典全文正式发布的日期是)

    民法典143条的条文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只有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的,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

    2025年3月31日
    100
  • 民法典分编草案全文(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

    2025年3月31日
    100
  • 公司法全文(公司法全文最新2022)

    我国公司法全文内容 我国公司法全文内容是对公司的界定、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

    2025年3月31日
    100
  •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9)

    新劳动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

    2025年3月31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