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全文(选举法选举方式)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是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通过,2010年修订过一次。

选举法全文(选举法选举方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什么时候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截止至2020年国家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要求规定:

1、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2011选举法全文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新的农村村民选举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7293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3:13:42
下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3:13:56

相关推荐

  • 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

      劳动变更可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经营情况的变化、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变化、不可抗力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和儿童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处于较为弱势的需要保护的地位的,因此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机构,为了保护其的相关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就订立了相关的法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国家土地管理法,201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耕地保护法,耕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耕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民法通则意见,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几种)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什么?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

    2025年3月29日
    100
  • 土地管理法修订,8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8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87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06月25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车险条款,交强险条款全文2021?

    交强险条款全文20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新版民法典2021正版,2021民法典合买卖同编全文?

    2021民法典合买卖同编全文?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怎么买最新版? 可以到各地的书店去买,…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国家赔偿法全文,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解释: 第三条【人身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及解释?

    食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8日 历次修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民诉法全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203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203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法律名词)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原文)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二十七章,291条。 修订时间: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 施行…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全文完整版?

    继承法全文完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2021婚姻法自动离婚,新婚姻法2021全文?

    新婚姻法2021全文? 婚姻法已失效,相关内容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准;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2021年最新婚姻法的全文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全文,民法典836条内容?

    民法典836条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830条,第836条、第837条的规定,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主要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1)及时通知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29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