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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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

我家也是农村的,家里有亲人因为确权的事儿和村干部闹了很大的矛盾。因此对这些事儿有一些了解。但是个人不是法律专业,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认知。土地确权需要的材料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而之前被收回的退耕还林的林权证说明你长期对这些土地拥有权利,但是现在被收回,就意味着没有了这份材料。

另外,个人所认识的农村土地确权大致包含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宅基地,一类是农村分的地。这个分的地是指的是以前村里每年分地分得的。承包的土地一般有一定的承包年限,年限到期后土地所有权仍旧归属于原来的所有者。如果你是从邻居张三处承包了10亩土地,承包年限为3年,那么3年后,这块土地仍旧是张三的,你只有这三年的使用权。就是在你承包的这三年土地确权,也是确权到张三家,根本确权不到你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土地二轮延包,就是在上次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在承包期满时,土地承包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原承包地继续承包使用,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在二轮延包期内,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另外查到了一个特别的关于土地确权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农户自发开垦的“四荒地”原则上不列入确权范围。经过村民小组会议一致同意后,也可以确权,但要先依法完善承包手续,再确权。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的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作为农户承包地进行确权。

如果按照这条规定,依法退耕还林的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个人知道的就这么多,希望能够对您有用。

我是农民的孩子,也希望能够帮到你,但是规定如此,无可奈何。

如果不行的话,最后一招是向更上一级反映,如果有之前的退耕还林的林权证的证明材料,照片等均可以作为土地拥有的证明。

另外,根据,土地确权条目下的45条,关于退耕还林有以下说明。

最后衷心的希望您的土地能够顺利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法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规定,参考以下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土地确权是如何确权?

众所周知,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一旦土地的承包发生争议是需要确权的,那么土地确权按什么来确呢?已经搁置的争议土地该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确权按什么来确:

土地确权首先依照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等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其次城镇的地籍调查资料和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最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等多方面进行确权。

哪些情况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1、和父母完成了分户的

现在国家的宅基地政策是一户一宅,对于子女已经跟父母分户,但户口还留在当地没有迁出,是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

2、宅基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的

一些村民由于长期未在祖宅居住,造成宅基地荒废的。按照政策,这样的宅基地必须由村里收回,是不能作为财产给子女继承的。

3、已经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

农民可以在自己宅基地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以后也可以把这个宅基地子女是可以继承。但如果所建房屋已经超过宅基地面积,子女是没有办法继承这部分财产的。

4、户口已经外迁的

现在农村很多人由于外嫁或者迁户口等原因,会比较少跟村子联系。像这样的外迁的人员是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了。由村委会将剩余资源进行回收。

土地确权什么意思?

您好,要明白自留地的属性,就要从自留地产生的历史背景说起。可以说,自留地是农业合作社运动的遗物。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决定对新中国的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形式就是开展农业合作化。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的合作化形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到了1952年冬,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行纠正。

最终,在总结多年农业合作化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政协二届委员会及国务院二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并由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推广全国试行。

《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至此,自留地的概念才在法律意义上得以明确。

土地确权是怎么回事?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只是从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裁决人民政府决定的效力。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的证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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