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各部门要制订有关计划生育配套的规定和措施。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要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本市、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报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设遗传咨询门诊和婚前检查门诊,加强围产期保健。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应接受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第三章 节制生育第十七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

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

育证明的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村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实际,逐步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课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优生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7101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0:41:06
下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0:41:21

相关推荐

  • 民法典新增亮点合同解释,民法典合同条款文义解释?

    民法典合同条款文义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

    法律资讯 2025年4月2日
    100
  •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2018)

    刑事诉讼法全文 您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

    2025年3月31日
    10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效力位阶)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

    2025年3月31日
    100
  • 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出台了几个)

    两高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

    2025年3月31日
    100
  •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6)

    对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一、对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

    2025年3月31日
    100
  • 司法解释大全(司法解释大全全部看了一遍)

    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全怎么样 还是挺不错的 1、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的权威,该书收录相关法律文件,并且清理修改现行的法律标准文本。 2、内容全面,在该解释中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于答复对于的实际运用也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3、实用性强,可以根据文件的拼音顺序索引。 备注:收录明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

    2025年3月31日
    100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属于什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哪年实行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可以调公安警察工作吗 可以转职,但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可以转职为公安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

    2025年3月31日
    100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新)

    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谁给复制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

    2025年3月31日
    100
  • 合同法全文下载(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txt全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击免费下载: 需要别的再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下载在线阅读 链接: 提取码:e8yu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006-9 页数:169 内容简介: …

    2025年3月31日
    100
  • 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5年3月31日
    100
  •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二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

    2025年3月31日
    100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出现一种潮流,这种潮流就是生孩子的,现在人的思想都是要男孩,所以有的人,就想生个男孩,所以导致一家两个孩子,甚至更多,所以,出现了计划生育法。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

    2025年3月31日
    100
  • 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怎么理解?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

    2025年3月31日
    100
  •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

    2025年3月31日
    100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2017)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 《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傍名牌”、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

    2025年3月31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