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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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是退钱还是交钱

【法律分析】

专项附加扣除不是返钱,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指的就是,子女的教育费用,还有就是住房的租金以及大病医疗等费用,是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予以扣除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好处

虽然国家推行了一些关于婴幼儿的补贴政策,但有一些比较晦涩的词汇人们可能不太理解,或者怕理解错,就比如关于0到3岁的幼儿补贴中的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这个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好处有哪些?

据了解,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返钱,而是减少每个月工资所需缴纳的税额。首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1月1日颁布《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前共有六项,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而新颁布的婴幼儿照护是第七项。

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许多好处,此措施的实行,比较直接的好处就是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大家都知道养小孩的经济负担很大,而增加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家中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可以从中受益;另外还能够减少应该缴纳的税额,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会比起之前交税之后到手的要多。

了解了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的好处之后,相信家中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会想要申请,以下是申请步骤。

1、下载安装 个税APP ,注册登陆后,通过首页的常用业务,找到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进入后则可以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2、在进入了申报界面后,选择好扣除年度,点击确认后系统会提示出申报所需要的材料,确认准备好了就可以点击“进入填报”。

3、根据要求填写纳税人的邮箱、地址等信息,填写完成后进入“子女信息”的界面,进入后继续点击“选择子女”,根据提示填写子女信息。

4、根据政策,父母可以选择任意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进行扣除,或者分别按照父母双方的50%进行扣除,选择好其中一种后点击下一步。

5、选择好扣除方式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者“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任意一种方式,选择完成后提交即可。

而此通知是2022年1月1日发布的,许多家庭却是在之后的几个月了解到该通知,那么是不是前面几个月都无法领取了呢?关于这一疑问,税务部门表示,今年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可以在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所以家中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可以尽快完成申报,减轻经济压力。

个税专项扣除钱怎么返还

个税专项扣除钱是不返还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法律依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扣钱还是给钱?

专项附加是扣除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请注意,国家在民生层面针对纳税人的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给出的特殊扣除支持。名义上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是五项。其中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二者仅有其一,不可重复扣除。扣租不扣贷、扣贷不扣租。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

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准确来说并不是返钱,而是让职工可以少交钱。详细来说就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个税。

而申请的职工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将按照每月一千标准定额扣除。打个比方,假设某职工应发工资八千,而纳税起征点五千,就需要在多出的三千里缴纳一笔税,而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一千后,就是在两千的基础上缴税了。

拓展资料:

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

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基本简介

房贷的参与方,包括提供信贷资金的商业银行、最终购置房产的购房人,以及房产的业主(包括开发商/二手房的业主),在申请贷款时,还需要有评估公司、房屋抵押担保公司的参与。

根据房地产担保公司北京万才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末发布的统计,在国内主要一线城市,房贷的使用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准,

以购房按揭贷款来说,贷款比重已经达到7成以上,而且近几年,通过用自己名下或亲人的房产申请房产抵押消费贷款以实现盘活不动产的居民人数也越来越多。“房贷”已经成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生活方式。

特殊政策

人在房子没了,月供还要继续

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还得继续还才行。

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

如果之前没有买过相关的财产保险,房子损毁了,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从政府救助角度,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使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

房子在人没了,房子变为遗产

这种情况,人死了房产还在,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当然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等债务),

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当然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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