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劣势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点
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对竞拍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品的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使得参拍人数没有限制,大大增加了参拍机率的同时,促使拍卖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公布,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保持一致,有效的排除了将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显示,完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之下,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具体信息,有效的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廉洁的司法防线。
3、网络拍卖使得拍卖实现“零佣金”,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流拍成品,依法降价后可以直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的节约了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的缺点
1、网络拍卖的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
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搭建的这个网络拍卖平台是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对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这种特定性为的资质的。
2、对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值得探讨
作为网络平台,比如淘宝,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那么他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是否直接起诉法院?这个在目前的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
常见的网络拍卖方式一般有
常见的网络拍卖方式一般有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密封拍卖三种。网络拍卖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竞争价格为核心,建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共同确定价格和数量,从而达到均衡的一种市场经济过程。
常见的网络拍卖方式一般有
英式拍卖,又叫升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最流行和被人们熟知的拍卖方法,最初卖方公布底价,买方叫价并且必须超过当前价格,投标者由低往高出价,物品由价高者获得。
荷兰式拍卖,又叫做减价拍卖,拍卖标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不断下降,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应价,则转入增价拍卖形式。
密封拍卖,又叫做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指的是所有竞拍者同时通过密封投标的方式竞价,没有人知道其他人的出价,最后由出价最高的竞拍者获得拍品。
网络拍卖的规则应由谁来制定和解释
网络拍卖的规则应由谁来制定和解释?网络拍卖的规则应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制定和解释。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拍卖行业协会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拍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常见的网上拍卖模式有哪些
网上拍卖常见的模式有如下三种:
1、增价拍卖
又称“英格兰拍卖”也称“低估价拍卖”,是最流行的网上拍卖方式,它使投标者的参与变得相对容易。一旦买者发现自己感兴趣的物品,他就可以浏览当前的最高出价,然后决定自己是否出最高的价格。在他提供投标价后,就可以看到拍卖状态的一个自动更新,显示他是否成功地成为当前的最高出价者。
2、减价拍卖
又称“荷兰式拍卖“也称“高估价拍卖”。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开始价格处于一个相对高的水平,之后价格持续下降。投标者能够观察到当前价格,而且必须决定他们是否在该价格下购买物品,或者继续等待价格下降。对一定价格的第一个应价者即成为获胜者。
3、集体议价
通过互联网集合买家的购买力从而使得集合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获得价格折扣。集体议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性将零散的消费者及其购买需求聚合起来,形成类似集团采购的庞大的订单,从而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争取最大最优惠的折扣。
网上拍卖的交易模式:
1、1:1的交易模式:
大部分的个人交易(c2c),企业以拍卖方式出售商品,传统拍卖企业进行的对单个购买者的拍卖交易都是这种模式。
2、1:n的交易模式:
多数企业对个人的交易(b2c)是这种模式。这一模式中价格的形成,既有供方主导的正向定价法,也有通过集体议价由需方主导的逆向定价法。
3、m:1的交易模式:
当任何一个供应方无法满足需求方批量要求时,将有多个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这将导致m:1的交易模式的使用。
4、m:n的交易模式:
当集体议价模式盛行,同时参与集体议价的需方数量又超过了单一供应方的供给能力时,m:n交易模式将会出现。1999年12月12日,600台TCL精彩电脑在雅宝竞价交易网开始进行集体议价(分组分地区进行)。这是以浮动价格方式来促成交易的第一次尝试。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网上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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