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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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有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行政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和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前者具有特定的指向,后者则不针对特定对象。

举个例子,假设A市规定噪音不能超过某个量值分贝,超过了罚款,这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某环保局因噪声超标处罚某企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如何 判定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是什么.

判定及其区别

1、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谓对象,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即作为单个或数个独立主体身份明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独有的名称、地址、活动范围、单位性质、资产、权利义务而与其他主体相区别.特定事项是指特定的行政管理内容,即行政行为解决或处理的内容,是行政管理活动范围内一项独立具体的法定事务,如依法给予某一主体一项权利或剥夺、限制某一主体一项权利,依法赋予某一主体一项义务或减轻、免除某一主体一项义务.特定行为、事项当然也是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总是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为的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行政许可对象不清,就没有明确的许可权利人,行政处罚确定的法律责任就无人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也就只是纸上谈兵.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也不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为、特定事项.抽象行政行为以其所调整的某一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领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对象,以这一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领域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事务要解决或处理的事务,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特定事务.如某市政府决定加强城市交通秩序整顿,禁止残疾车搞营运活动.该决定的管理对象是所有持残疾车的残疾人,而非某一残疾人,更不是针对某个残疾人某日在某段市区道路搞非法营运的事项的处理,而是针对所有残疾车主利用残疾车搞非法营运的所有事项.因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某日某残疾人驾残疾车在某处非法营运,并被交警查获,交警就该行为对该残疾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所谓法律后果,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所谓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即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毋需经过其它环节、手续或程序,即能实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调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依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或通过司法强制其履行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一旦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认可,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限制、剥夺,否则就要受法律制裁.抽象行政行为因其不是解决特定行为、事项的问题,而是某一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规范性调整.因此,它不能对社会成员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调整,还须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环节实现.

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建立在准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以求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结果,体现为调查取证、申辩、陈述、听证、适用法律、送达等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建立在正确反映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管理的客观要求基础上,为保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调整,而制定出科学、协调一致的行为规范,体现为提出立法议案、调研论证,起草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此类文书载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具体义务、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期限、救济途径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日期.它是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凭证.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这些文件以篇、章、节、条、款、项、目的结构,载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执法机关应当为或应当不为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以及生效日期、发文机关等内容.

5、作用不一样.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保护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惩罚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调整,维护国家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调整有一个标准.为了达到对社会的及时调控和长效管理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总是缺一不可.

6、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具体行政行为要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主体、实体和程序为依据,否则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适用,就是一堆废纸.同时,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又给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借鉴,促进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

7、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由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审查.行政机关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分别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也有权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不能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8、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往往是确定的.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各类行政许可证也有一定有效期.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限则是不确定的,其一旦生效,只要不被制定机关宣布废止,效力就一直存续下去.

总之,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运用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各自的特点、性质及其区别的分析,对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活动的定性和依法行政是很有益的.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禁止复制文章的复制方法】返回当前栏目,浏览更多相关文章! 将本站加入收藏,以便日后访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产生直接影响。

举例说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给予警告处罚,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下面是具体的分类: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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