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2021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土地管理法是那年实施的丶?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修正的。 《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次修正的内容?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一是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三是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四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中共中央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后又经历了1998年和2004年两次修正。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的工作项目,回应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三十五条,《土地管理法》法律条文增加6条,删除2条,对25个条文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

《土地管理法》全文共8章: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块地(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督查制度等。

(一)关于土地征收。

1.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删除第四十三条)

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规定了政府组织实施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增加第四十五条)

2.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其中公告日期至少三十日;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满意的补偿安置方案需进行听证,听证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第四十七条)

3.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实践中稳步推进,防止攀比;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明确入市的条件。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2.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

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增加第六十四条)

(三)关于宅基地制度。

1.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

户有所居。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第六十二条)

2.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3.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第六十二条)

(四)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确保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五)“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

1. 为“多规合一”预留法律空间。

将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2.强化规划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第六十二条)

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第六十三条)

(六)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第六条)

(七)其他事项

1.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都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原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改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用地,原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改为“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第四十四条)

2.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需报国务院备案。修正案删去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主要考虑:按照“谁的事权谁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事项,由该人民政府负责。取消备案后,更有利于压实地方责任。自然资源部拟通过督察、用地审批监管平台等行政、技术手段加强对地方的监管。(第十五条)

3.强化不动产登记作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不动产规定登记,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征收土地时,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入市

是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实施情况

1.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200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全文?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6955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08:27:30
下一篇 2025年3月29日 08:27:44

相关推荐

  • 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法实施细则2017)

    律师法实施细则 谁有全文哦 百度文档上有全文。。你注册一下以后好多文档都可以全文下载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

    2025年3月31日
    100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5年3月31日
    100
  • 2012刑事诉讼法(2012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

    2025年3月31日
    100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

    2025年3月31日
    100
  • 新的劳动合同法(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为企业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2022年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新规定: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将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以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单位使用了威胁欺诈等手法,强逼劳动者辞工的,可以申请仲裁。 除此之…

    2025年3月31日
    100
  •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日期)

    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法律分析】:本法的执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本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4、构建和发展…

    2025年3月31日
    100
  • 2020醉驾免刑新规实施(2020醉驾免刑新规实施是真的)

    醉驾2020年新规 醉驾新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

    2025年3月31日
    100
  •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应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

    2025年3月31日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

    2025年3月31日
    100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文件发布,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件修正(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9月18日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

    2025年3月31日
    100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全文)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

    2025年3月31日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载)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是: 一、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更加明确。 二、《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2025年3月31日
    100
  • 民法典的意义(颁布实施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国家出台民法典,主要是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符合实际的修改和调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

    2025年3月31日
    100
  • 南宁律师网(南宁律师事务咨询)

    南宁有哪家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很多,先给您列举几家: 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明秀西路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留鑫律师事务所 地址:大学东路130号蒙特卡洛宾馆(大学东路) 附近 百举鸣律师所 地址:德政路55号三鸿大厦 竭诚法律事务所 地址:江南路3-1号欧亚梦都2层202室 桂公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宝路翠园巷3号东宝苑C座3层 广西天鹰律师事务…

    2025年3月31日
    100
  •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如何理解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给你举个例子好理解 假使你2009年12月3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

    2025年3月31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