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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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拓展:实施进程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的发票搅乱征收秩序。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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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具体内容

一、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营改增纳税人差额征税规定基本取消

2013年8月1日起,除提供有行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提供其他营改增服务的差额扣除征税政策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尽量在2013年7月属期前申报扣除。2013年8月所属期开始,除提供有行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他相关应税服务不再执行差额扣除政策。对于差额扣除没有扣完新旧政策的衔接,等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后参照执行。

三、运输费用“征3%抵7%”规定取消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前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税),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可以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的由税务机关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和税额(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对于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之前,仍可暂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应征消费税车辆不得抵扣规定取消

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仍不得抵扣。

五、调整了代扣代缴税款抵扣凭证的表述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比原财税〔2011〕111号文,抵扣凭证的表述由“税收通用缴款书”调整为“税收缴款凭证”。现阶段,税收缴款凭证具体包括:“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完税证、通用缴款书”。

六、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政策变化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原财税〔2012〕53号文作废,未与我国政策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

七、广告服务范围有所调整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与原财税〔2011〕111号文相比,减少了广告的策划、制作和设计。对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带来相应变化。

八、零税率及放弃零税率政策变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变化

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税〔2013〕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一般货劳业务的纳税人,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3〕37号文件则将范围收窄,提供应税服务的营改增纳税人,只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什么叫营改增,跟一般纳税人一样吗?

不一样,首先,营改增,全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单说就是原来按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改为按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拓展内容: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四)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和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或则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而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叁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7年3月24日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的细则正式亮相。其中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也随之明确,房企的旧项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而对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税负有所降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从税率上看,房地产和建筑业将分别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原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此外,对于4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7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之前的旧项目,两个行业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等过渡期政策

细则还明确,个人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简易计增值税,税负为4.76%,这比现行5%的营业税税负还要低0.24%。

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沿用,即: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而个人销售写字楼等其他不动产,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此外,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与现行营业税相比,税负也有所降低。

卖房租房委托代征:无须多跑一个部门

以往二手房交易涉及到个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都属于地税征管的税种,只需到地税窗口缴纳即可,那营改增之后,是不是又要多跑一个国税局呢?答案是否定的。昨日的细则明确,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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