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公职人员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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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近日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共同推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落地见效。

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工作举措,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均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姜伟告诉记者,该项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法院作为惩处行受贿犯罪的审判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实现行受贿犯罪案件信息共享,不断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据他介绍,陕西省法院配合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湖南省法院也协助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产生了强大震慑效应。

“人民法院将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落地生效。”姜伟说。

行贿是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人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但有些地方、有些司法人员重受贿轻行贿的惯性思维仍有残留,对于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严厉惩治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姜伟说。

同时,姜伟指出,对于行贿犯罪惩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如刑法规定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但对于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姜伟说,“在不正当利益的量化、甄别、执行等方面尚缺乏统一标准和具体细则,这也影响了对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

此外,他还表示,不同地方对行贿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掌握不统一、刑事政策理解不一致,导致惩治行贿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未能得到充分有效执行。

为此,最高法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和部署,规范行贿犯罪等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单位行贿与行贿罪的界限,加大涉案财产追缴力度,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准确适用。

“我们将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向全社会释放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并及时向有关单位、行业提出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帮助防范化解行贿犯罪风险。”姜伟补充说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始终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依法有效有序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9万件32万人,重刑率达到16.7%,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6.5个百分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21年9月,最高法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惩处行贿犯罪,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重点打击五类行为,包括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行贿工作合力,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平衡量刑。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在严肃惩治行贿犯罪的同时,《意见》也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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