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2、扣押。3、冻结。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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