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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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南市 住房公积金 查询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个人明细帐、基数调整、变更清册和个人贷款等情况,或者拨打12329查询个人公积金明细、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步骤是怎样的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步骤如下:

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住房公积金的网站地址。

2、在网站首页左边找到信息查询。

3、点击注册按钮(已经有账户的跳过这一步)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其中所有项是必填项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

4、注册完成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登录帐号和密码。

5、点击登录成功以后弹出提示对话框,并进入首页。

6、点击左边相应的菜单就可以进行查询。

淮海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有三种查询方法:

1、凭借身份证号码或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查询;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提供身份证号码查询;

3、登陆公积金官网查询凭借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查询。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淮南个人住房公积金到底怎么查询

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110号

注意:本查询系统采用两种方式查询

1、个人身份证查询

2、所在银行帐号查询

3、各银行帐号查询密码与身份证查询密码为同一密码

淮南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下辖两个分中心,即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1个管理部,7个职能科室。

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110号

2019年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官网地址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官网地址: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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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办法: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

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公积金热线,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

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

支付宝查询公积金(部分城市不支持):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操作;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首次操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淮南市公积金查询方法及提取流程

国家的繁荣昌盛让人民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很多的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民缓解了生活的压力,就比如公积金政策。公积金通常指的就是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很好的解决了人民在买房时资金不足的问题。公积金一般是公司帮自己交一般,然后自己交一半。公积金的查询通常可以在相应的政府单位进行查询,下面一起来了解淮南市公积金查询的方法及提取的流程。

网上查询

登入淮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电话查询

服务热线查询电话:12329

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54-6887082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公积金卡查询

查询方法:

1、通过自助通缴费机

点击:代理缴费—插卡并输入密码—公积金查询—输入查询年份—显示账户信息

2、通过网上银行(短信密码版以上签约用户可用)

网银登陆—缴费—代理缴费—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个人账目查询—输入查询年份—显示账户信息

3、通过手机银行

缴费站—选择城市—缴费—淮南公积金—输入查询年份—显示账户信息

查询范围:

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查询,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还款明细查询

淮南市公积金提取

1.申请

申请人可从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初审同意,并签字盖章;

2.审批

(1)初审:申请人携带提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窗口,初审人员进行系统查询、资料收集、留存影像资料。准予提取的,签署初审意见,向复核人员移交资料。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特殊情况,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电话通知提取人,说明原因。

(2)复核:申请人到复核窗口,复审人员对资料再审核,签字、盖章,联名卡支付,提取人登记签字。

3.支付

未使用联名卡的职工,持提取审批表10日内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配偶)的储蓄存折(卡),特殊情况转入单位账户。

公积金是国家颁布的一个民生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每个单位和每个在职的工人都应该交公积金,履行这项义务。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待遇,这个待遇现在成为了很多人选择公司企业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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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房贷还款计算器应该怎么使用?房贷还款计算器有用吗? 办理房贷手续时都是一头雾水,非常的盲目,怎样计算房贷也不知道,那么这样就会大大增加我们办理时的难度,也会将时间拖延长,那么现在的科技已经非常发达,网上也已经有了房贷还款计算器。2018房贷还款计算器应该怎么使用?房贷还款计算器有用吗? 大多数朋友在办理房贷手续时都是一头雾水,非常的盲目,怎样计算房贷…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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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怎么提取公积金(手机怎么提取公积金最简单的方法)

    手机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用支付宝提取公积金流程: 1、在手机下载支付宝软件,打开支付宝软件,进入城市服务一项。 2、在城市服务中选择公积金,点击进入。 3、再点击公积金查询,选择所在城市的公积金,比如广州公积金,北京公积金等等。  4、拿起手机打开摄像头进行刷脸,完成人脸识别之后,按照步骤办理即可。二、用微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 1、在手机下载微信软件,…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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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个人公积金查询网上查询)

    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 你好!查询住房公积金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想更全面了解公积金的相关知识,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 公积金是什么?有什么用?看完你就懂了 1.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2.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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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公积金查询官网(个人公积金查询官网网址)

    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 你好!查询住房公积金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想更全面了解公积金的相关知识,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 公积金是什么?有什么用?看完你就懂了 1.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2.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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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些: 1、最主要的条件是,申请人需要每个月正常缴存足额的公积金,确保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缴纳足额公积金。 2、申请购房时需要确保房屋、购买合同以及相关材料的正规合法性。 如有资金周转需求,推荐您使用有钱花,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原名:百度有钱花,2018年6月更名为&#…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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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怎么取出来(公积金怎么取出来当现金用支付宝)

    怎么样可以把公积金全部取出来? 建议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买房首付不够,可以先找亲戚朋友借钱做首付,等申请公积金贷款完成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最后借款人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还钱。 2、可以尝试以购房手续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以偿还垫资机构。 3、向银行提出可取可贷的申请,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提取账号内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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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回执)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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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官网个人网厅(重庆公积金官网个人网厅)

    公积金怎么注册网厅 1、首先打开网站。 2、点击网站右部的“个人登陆“,可以看到登陆界面。 3、点击新会员注册: 4、按照要求的格式依次填写上用户名、公积金账号、密码、手机号码,注意后面一定要是绿色的对勾图标才是符合要求的。 怎么登陆公积金个人网上办事大厅只要你有公积金卡号和密码就可以了。到当地的公积金网站输入公积金卡和密码就能登录,没有公积金卡的不能登录。…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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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浙江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你好!公积金除了最常见的贷款,在生活中的很多场景中都用得上。如果你提前知道这些技巧,无论是给子女购房、装修、租房,还是看病,其实都能用上公积金。 想更全面了解公积金的相关知识,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 公积金是什么?有什么用?看完你就懂了 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 如果公司在职,需要携带公司开具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且盖有财务章,然后提交给住…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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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0531-89257000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531-89257991 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电话:12368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信箱:jzfyjjz@126.com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邮编:250001 扩展资料: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一、高…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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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身份证号查询公积金(身份证号码查询公积金账号)

    只有身份证号 可以查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查询。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就用是用我们的身份证开的,所以只要有身份证号,就可以查询你缴纳的公积金。 有身份证号码怎么查公积金账号 本人可向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询:1、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2、…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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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步骤)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1、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的流程如下: (1)到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填写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 (3)提交相关材料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4)最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会把所提取的金额划入到所提供的银行卡…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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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取公积金(代取公积金违法吗)

    公积金提取代办? 1、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提取公积金,也可以找人代办。所需材料及流程如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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