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清理小产权房,住建部对于已建成已住了人的小产权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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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于已建成已住了人的产权怎么处理?

来自于住建部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已拆除违法建设3亿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对于“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侵占交通干线、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发生在重点区域,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等违法用地的建筑将成为拆除重点。

照此来看,违反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无疑是浙江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内容。

针对农村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上述浙江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且土地出让金的60%也将返还给村级组织,从而调动了基层组织参与三改一拆的积极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谈月明曾在总结浙江“三改一拆”行动时特别提出,为浙江省的城市发展腾出了发展空间,改善了环境等。

以2013年浙江实行“三改一拆”的第一年为例,累计拆除违法建筑1.5亿平方米;累计拆出违法占地12.09万亩,腾出改造用地8.6万亩,相当于浙江省全年土地供应量的三分之二,缓解了供地不足的难题。

实际上早在2014年,住建部和国土部就已经部署对各地小产权房状况进行摸底,并初步清理整治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

根据浙江“拆违”要求,不仅要确保新建违建零增长,与此同时,亦建立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办法。

“浙江违法建筑的处理不仅针对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的一个方面,也随着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而解决。”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贾生华如是介绍。

也特别注意到,浙江省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理,并未包括一些未违背土地用途和规划,但是出售给村集体以外的城市人口的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处理顶层设计出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接受采访时,评价小产权房时表示,小产权房不合法,最重要的不在于它是在农民土地上由农民盖起来的房子,而在于小产权房盖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因为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合法。

“这不仅仅是说农民盖了是这样,其他社会上任何机构、团体,任何个人盖了这个违章建筑都不合法,都不能交易。”陈锡文说。

在2015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农房将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并提供更好的产权保护。

不过,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异,各地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小产权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登记也不发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在未发证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无产权保证,未来也很难入市交易。”金永祥介绍。

另外,郑凌志介绍,国土部上报中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批后,按照改革方案设计,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持续重点推进。2015年会选择若干试点,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验。

随着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存量小产权房的问题也将逐步处理。

清理小产权房的情况是怎样的?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

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扩展资料: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一些专家说拆除清理小产权房,会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你怎么看?

首先先明确一下,小产权房是什么东西?我们常说的小产权房是产权有效期为40年在房地产的定义里面,她的用途为商用房或者是商住,办公楼,好多人说买房不要买小产权的房,因为这一类的房子,他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也是不会备案,所以说产权证他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他的产权证呢,是属于湘乡政府颁发的,这种房子建筑用地,也是乡政府的集体土地上边建设的房屋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些费用的,小产权房对开发商来说,土地审批快,土地的成本可以大大的降低整套房下来的话,它的成本要剪掉很多,所以说,开发商也乐于建设这些房子,当然了,售价也会相对于市场的,市场的住房,要低很多,目前的小产权的房子在法律上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正,这些房子呢?在法律上是属于钻空子的,它是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接下来我们说一说为什么开发商乐于建筑这些小产权房呢?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交易的,就是因为这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出现了小产权房,势必会对大产权房,正规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但是,随着今年法律的完善,小产权房房的定义也逐渐被完善出来,相信以后小产权房会有他自己的归宿,作为消费者,我们在人口,房屋的时候一定要选清楚产权,不要盲目选择,不要投机取巧,选择小产权房,因为偷机取巧的东西迟早是会还回去的,至于他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冲击 在这方面,我们不能以偏概全,房地产市场如果景气的话,任何的竞争都是影响不了他的!

住建部对于已建成已住了人的小产权房怎么处理?

小产权房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清理小产权房有两种情况,一是清理存量,这个量其实非常大,如果都将它们变成普通住宅,有正常的产权,对目前楼市冲击会很大,市面房源会极速增加,会让本就脆弱的房地产市场陷入冰点,国家不会容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二是限制小产权房。这样的话会与第一种情况恰恰相反,市场会对普通住宅需求大量增加,形成新一轮房价的上涨,也不利于房市的稳定。

因此,目前来看,是不会清理小产权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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