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保险公估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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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什么

什么是保险公估

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保险公估?

;     (一)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3. 风险管理咨询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组成,他们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赔案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赔案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即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二是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

      此外,保险公估人依靠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第四条 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五条 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第六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经营条件第一节 业务备案第九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估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人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人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其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任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人除外。第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可以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代表客观、公正,对委托事项作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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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是什么行业?具体干什么的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

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内容: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时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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