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收购与并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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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并购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收购成功多久要信息披露?

十五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多少日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并公告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股票收购规则?

中国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介绍收购要约的主要内容:

①收购要约的报告。凡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应向证监会、交易所和被收购公司报送要约收购说明书,并应向社会公告其收购说明书的摘要;

②收购要约的内容。收购要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收购人已经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额;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等。

③收购要约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天,不得多于60天。美国法只对收购要约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不得少于20天,但对要约期限的延长没有限制。美国法和中国法都规定在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④收购要约的更改。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要更改其收购条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购价格、增加或减少股票收购数量,都应进行公告。但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天,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美国法规定收购人如更改了收购条件,就必须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中国法没有延长的规定。

⑤预受。所谓预受,也就是预先接受,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受要约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卖给收购方。预受在收购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人可以在要约期满前撤回其预受。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使他们在要约价格提高后能够接受更高价格的要约。

⑥被收购公司的反应。在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发出后10天内,被收购人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意见,对股东是否应当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另外,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除非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授权,否则不得提议采取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出于个人的考虑,采取反收购措施。例如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害怕收购成功后自己可能失去职位,或害怕自己掠夺公司财产或制造假账的行为被发现,都可能不顾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

⑦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当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已达到被收购公司所发行股票总数的90%以上时,被收购公司的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中的条件强制出售其股票。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给予中小股东以最后选择的权利。

请问公司被收购是怎么一回事?是说一个公司有能力收购另一个公司就可以随便收购吗?

公司被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但不是说一个公司有能力收购另一个公司就可以随便收购的,也要考虑被收购人是否同意被收购或收购条件,也要看收购人是否符合条件。。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为法人:(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扩展资料:收购的客体条件:收购的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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