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户名称怎么起啊
【法律分析】
个体户工商注册起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
2、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不得用“中国”等字词: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名称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他人名称将罚款: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户注册名称与店名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户商标不等于店名但是可以作为店名,商标有商标专用权。
只要是注册商标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构和组织都必须经过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才能使用。而个体户的店名是优先注册登记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允许有相同名称字号的出现,如果个体户没有第一时间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店面的字号就可能被别人使用。
个体户注册名称的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如何取名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采用厂、店、馆、部、线、中心等形式组织,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为登记项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怎么起名?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采用厂、店、馆、部、线、中心等形式组织,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为登记项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注册个体工商户怎样取名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注册个体工商户所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
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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