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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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文学在我国迅速兴起, 网络文学产业规模也愈来愈庞大, 利用手机或电脑来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日渐普及。但同时, 也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网络文学的发展。 因此, 网络文学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 网络文学著作权易受到侵犯

首先, 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文学形式,传播非常方便。网络用户不需要掌握先进技术, 甚至不必经过着作权人的允许, 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随意复制和传播文学作品。如果有人恶意侵权的话, 著作权人也很难阻止, 这就导致网络文学作品的专有性较弱。

其次,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媒介不再单一, 表现形式也各式各样。随着作品的大范围、多次数的传播, 再加上很多作者利用化名或者匿名发布作品, 很难找到作品发布的源头和主体,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难以确定。

(二) 网络文学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侵权的难度低, 成本小。网络文学作品直接在网络上发布, 目前网络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 侵权者不需掌握多复杂的技术就可以轻易对文学作品进行盗用, 简单的复制粘贴, 不需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

维权的难度大, 成本高, 举证困难。

①由于互联网的使用在时间和地理位置上并没有限制, 网络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将文学作品从网络平台上转载、复制和抄袭。

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著作权人需要到侵权人所在地区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诉讼, 但是如果侵权人和著作权人在空间上分隔的相当远, 那么著作权人就需要前往侵权地进行诉讼, 消耗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赔偿低于维权成本的情况。

③ 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且传播速度迅速, 侵权信息立即就能被覆盖, 侵权的证据不易找到, 著作权人举证困难。

(三) 网络领域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

网络文学的劲头正盛, 但社会公众目前仍旧缺乏最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资源长期以来的无偿性, 网络用户早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 所以在面对收费的文学作品时, 更倾向于选择使用免费的盗版,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很多网络文学平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用。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法

(一)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盗用, 可以通过采用访问控制技术、使用技术等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比如通过数字加密、安全密钥、防火墙可以提供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通过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可以加强网络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管理等。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改善了著作权人无力的状态, 可以有效的保障网络文学著作权不被侵犯。

(二)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些措施并不足够有效的惩罚侵权者的不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相关配套法规。

(三) 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

首先, 网络文学著作权人需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主体难以认定, 所以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平台发表作品前, 应当留存该作品的原始材料证据, 以便证明其归属。在意识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初始阶段, 就要毫不犹豫寻求法律的保护。

其次,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 更应该做好监管工作, 在防止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的同时还要时刻自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

最后, 读者需要抛弃不劳而获的不良观念, 养成付费享受知识产权成果的好习惯。网络文学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需要整个网络用户集体都参与进来, 共同塑造积极繁荣的版权氛围。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应当不断寻求保护的方法, 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真正得到尊重, 以推动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如下:

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是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法律手段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国家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如下:

措施一: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措施二: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但申请错误或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将会造成被申请人较大 的损失,故应在执行诉前禁令时要注意:1、诉前禁令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它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2、必须要求申 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更要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打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行为。3、严格审查制度。

措施三:诉前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 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著作权人应当在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 据保全应当注意: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2、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 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措施四:全面赔偿原则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 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 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 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有什么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具体如下:

1、技术保护措施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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