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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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有哪些?

1.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等。

2.在持续监管方面,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此外,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

拓展资料:

1.管理办法简介:

2020年6月1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在交易类规则方面,为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2.条例解读

a、升级后的规则更加明确了创业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特征,直接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等,标志着创业板聚焦滴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更好发挥融资效能。

b、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规则对此前征求意见稿做出诸多升级,反映了市场在实践中关切的重点,同时也对存量项目的过渡做了明确的安排,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c、对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来说,需要尽快适应创业板改革的新变化。对企业来说,创业板注册制有利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融资和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注册制下创业板运行更为市场化,一些重大制度的变革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而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将倒逼投行提高发行定价能力,上市公司供给的增加将考验券商研究所对股票的研究和筛选能力。

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扩展资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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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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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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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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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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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流程及分类)

    合同管理的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合同行为及管理流程概述: 1、公司的内部的合同行为合同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合同文本草案的提出、审核、确认、签署、执行与存档等环节与行为。 2、一般来说,合同管理流程由业务经办人发起,由其负责提出或起草合同草案,同时对该合同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然后交由公司业务主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主管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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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违章查询(重庆市公安交通违章查询)

    重庆交管12123官网个人登录在哪,重庆市12123交管官网是啥 ;     重庆地区的朋友生活中驾驶时,都会遇到好像违章了但不确切,或者不知道是否被监控摄像头抓个正着,就会想去查询违章的状况。       有的小伙伴听说公安部有个手机客户端叫“交管12123”能查违章,但不懂在哪里,如何查。              交管12123 APP怎么下载、违章查…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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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案例分析(财务管理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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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培训)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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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房屋买卖过户流程在物业管理怎么弄)

    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1、签订买卖合同2、准备初次付款,冻结3、评价公司评价(发行评价报告)4、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待银行审查5、网络签名6、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7、纳税收据8、银行解冻购房费用9、抵押登记10.房地产交接、自来水账户11、土地证明书检查文件(办理土地证明书)一次付款的取消3、4、9项第2项,准备购房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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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应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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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需要与每位业主签吗)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总则、委托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附则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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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文件发布,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件修正(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9月18日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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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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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联众律师事务所正规吗 正规。吉林省联众律师事务是经过法律允许的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是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十分可靠,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也都是正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级别划分律师等级化分是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来评定与化分的。 实际上就是相当于专业技术职称…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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