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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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规定合唱团个人出现意外不用团长负责了吗

具体没有相关规定。

不需负责的前提下是指签署了合唱团意外事故免责协议,如双方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则不用负责。

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结果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在我国,协议免责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责任范围,一般仅限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协议免除,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必须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刑事犯罪人的责任承担。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适用于刑事犯罪的辩诉交易制度,公诉方可以和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达成减轻其刑责的协议。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协议免责的范畴。我国的刑事制度也进行了这个方向的改革,被告人如果积极的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可以适当的减轻其刑罚。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区别)

辩诉交易的含义和操作步骤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是什么意思?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扩展资料:

制度需求

辩诉交易

经济学上,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而在法学层面上,制度就是指程序,例如审判程序,批准逮捕程序都可称之为一种制度。

通俗的讲,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经济学上有一种基本的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可以说,这一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同样,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

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需求,无论是由供给自行创造的,还是需求在先为适应需求而提供了供给都是如此。

对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于对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规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对提高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会驱使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该群体有能力在其活动范围内实现游戏规则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并固定下来。

辩诉交易制度并非是自始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其仅仅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大量采用的。究其原因,即在于以前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客观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美国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

在美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善,甚至有些繁琐,法院不可能对每一个都进行审判,法院在审判10%的案件的情况下都已经不堪重负。如果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审判,法院肯定会陷于无法运行的境地。

面对这种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审判而主动认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原因来主动认罪,这就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愿望背道而驰,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需求没有得到供给。

可是市场是不允许只有需求而没有供给的状况存在的。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给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辩诉交易

控辩交易是什么?

所谓“控辩交易”,正式的法律术语叫“认罪交易/协议”(Plea Bargain/Agreement),通常是指嫌犯通过承认罪名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常见的认罪协议包括被告减少认罪的罪名、检察官向法官建议更轻的刑罚,以及嫌犯同意承认某些特定事实等三类。

扩展资料:

最早起源于美国,在英美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对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大量案件的积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美国,90%多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英国的治安法院,也有大约9096的案件通过该程序得以解决。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使得原本人员编制及经费紧张的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负担日益沉重。为此,中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在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民主性的同时,将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简化,大大缩短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从而提高整个司法体系的营运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节省。控辩协商制度在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将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制度建设中如何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问题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的原则;机会均等,能者优先的原则。

公共行政的目的是效率,公共行政的价值是公平。效率是发展速度,是社会发展机制;公平是一种社会价值和社会心理状态,是社会稳定机制。

市场经济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社会分配不公上,政府则可以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巨大作用,通过行政行为公平、行政程序和行政制度公正来维护社会公平。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矛盾表现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的实现;追求公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其统一表现在效率是最终实现事实上公平的基础和主要途径,公平是效率的保证。

扩展材料:

一、效率优先原则

1、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是效率优先。

因为公平与效率总的来说是一致的,所以,实行效率优先原则就意味着是公平的,合理的所谓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率为首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必须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效率优先原则意味着人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这样,效率提高了,生产上去了,社会财富增多了,人们享有的社会公平就更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切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

由于效率属于现实生产力范畴,而公平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范畴,因而从效率与公平在社会发展因素的序列中的一般关系来看,效率优先是必然的,兼顾公平是必要的,因而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进步的因素中,生产力的作用是巨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随着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公平实现的越来越充分。

宏观地看,生产效率越低下,社会公平实现的就越不充分,人们就越缺少自由、民主、公平;反之;

生产效率越高,社会财富越丰富,在社会物质文明增强的基础上构建的人类社会秩序就越完善,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公平就越充分,能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就越多。

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产生的效率就越大,所以,在二者的关系中要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

2、我们曾经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误以为公平就是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因而在分配上实行了公平的平均,这种公平的薪酬体系造成了什么后果呢?那就是妨碍了效率,结果使人民长期处于贫穷状态,生活在困窘的状态中。

没有生产的发展,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要以效率为先,只有以效率为先才能提供公平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公平只是一句空话。

二、兼顾公平的原则

1、我们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并不否认公平,更不能牺牲公平只顾效率,正确的做法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只有坚持公平才能够调动效率的创造者,即主体参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果主体的努力被社会所认同就能够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反之,不公平会使主体失去工作热情,降低公平效率,所以,只有兼顾公平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而且,公平所反映的秩序的合理性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个体被认同和肯定,个体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而整个社会整体才能够处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发展;

个体间相互协调形成很好的团队精神,能够提高社会整体效率,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高效率。

2、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

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3、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

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

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中国有“诉辩交易”吗?

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辩诉交易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混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因为一方面罪行较轻,第二方面鼓励被告、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不是因为掌握被告证据少!

附条件不起诉是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是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目的也明显与辩诉交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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