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逆权侵占的道德理由
因为土地拥有权兴讼时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现“逆权侵占”。这个兴讼时效一般是12年,而这个时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变。
如果兴讼时效是无限制的,那么任何土地拥有人都无法安心,因为任何土地可能在数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拥有者,他们的后人都可以兴讼,现有的土地拥有人便要面对无穷无尽的法律风险,这样危害到私有产权的稳定性。
这个理由与其他普通法诉讼都有有限兴讼时效是一样的。
中国可以逆权侵占吗
中国没有逆权侵占。
在物权法里只有针对无主物有先占的原则。但和逆权侵占相差还是很远的。
逆权侵占在香港是有的。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逆权侵占还适用于国家间的领土纷争。
在国际法,任何国家若确信其国土被敌意占有,便有责任提出正式抗议(不必兴讼,但该抗议需备案)。若然超过了时限(时限按惯例为100年)而不作抗议或兴讼,国际法便不能宣称该占有为非法,占有国便自然成为合法拥有者。我国立法上之所以拒绝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一方面是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不道德的,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物归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而且极可能导致鼓励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土地法的独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念也一度占据上风。
拓展资料:只有针对无主物有先占的原则,比如路边的小石头,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对于房产不能为无主物,不能先占取得。
房产已登记为准,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他死了就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即便你一直使用该房子,他的继承人有权要回房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逆权侵占的简介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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