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役法全文(新兵役法全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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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定凡多少岁至多少岁符合服兵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 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专门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现役1~2年。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本人申请和上级批准,可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不超过35岁。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除服现役者外,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在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进行预备役登记。兵役法还规定了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就学期间进行军事训练的办法,战时动员的原则和要求,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惩处等内容。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新兵役法全文(新兵役法全文2011)

2021兵役新政策

2021年,国家将正式实施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

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相关指示精神,将2021年上半年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应征报名时间

(一)男性应征青年:上半年应征报名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2021年2月20日结束;下半年应征报名从2021年4月1日开始,2021年8月15日结束。

(二)女性应征青年:上半年应征报名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2021年2月15日18时结束;下半年应征报名从2021年6月26日开始,2021年8月15日18时结束。

2、应征报名对象

(一)男性应征青年: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二)女性应征青年:上半年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岁。下半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扩展资料:

据自治区征兵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征兵工作主要分4个阶段,其中网上兵役登记是第一阶段,时间为1月10日至6月30日,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兵役机关通过兵役登记掌握适龄青年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

参考资料:临翔区人民政府-2021年征兵公告

2019年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解读【精华版】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让军队对 人才 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修改目的】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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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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