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思维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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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力的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思维导读)

浅谈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与基石,民事权利是民法典里最根本性的重要问题。民事权利也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最基本的法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的特征:

1、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社会普通成员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而在参与市民社会生活则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政治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中,由公法规定和保障,政治权利直接体现社会普通成员的政治利益,间接体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由私法规定和保障,来体现权利人的私益,包括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亲权、相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契约自由权等,综合体现的是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社会主体从事社会活动最起码的保障,是社会主体存在的基本法律标志。

民事权利因与社会主体的存在和生活密切相关,因而被法律认可为自然权利,通常为私权利。

按权利等级划分的话,它是一种最初级的权利,是其他法律权利如选举权、受教育权、管理权、诉讼权等的基础。

二、 民事权利的本质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一直在对此进行探讨。在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自然权利说、意思说、法力说、法益说等几种学说。

自然权利说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高擎自然法大旗,从上帝那里寻找反对封建王权专制的合法依据,把古罗马的私人权利体系变成为全新的“自然权利”体系。

作为自然法学代表人物的洛克把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 “这些权利高于宪法”,“它们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给予权利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宪法的创始人”。

意思说代表为温特夏德,认为权利本质是意思自由,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无权利;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思的能量,具有强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伦理意蕴。

法力说产生于19世纪中期以后,这一时期的学者,如德国法学家迈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支配力。19世纪末产生了。

法益说,亦称利用说,代表人物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即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庞德认为,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由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合理的预期”,是一种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

有学者认为,论及权利的本质必然从权利的起源谈起。人类社会起始,权利的最初产生是与利益紧密相关的。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必有所需要。

首先人的物质需要、物质利益,如衣食住行等之所需,这是人基本利益。

其次,人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所以还有精神之需,是为精神利益。

这些利益最初表现为自然状态的私权或者说是民事权利。无论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都最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并受制约,这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共通点。另一方面,人于利益的欲望往往是无止境的,总想获取最大之利益,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

如果一个人不顾他人当利益之取得,一味扩大自己利益范围,利益取之无道,必然受到社会指责。然而利益之取舍范围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相互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如何解决,由谁定分止争?

社会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某种权、协调,对各人应有利益予以界定并保障其实现。

原始人的氏族、部落的长者和首领,由于自然形成的权威,充当这种权衡和协调的裁判者。随着社会发展,部落权威不足以充当协调者了,其他种类的群体组织、特别国家出现以后,各群体公共机关,尤其是国家公共机关,当了这种社会角色。

而作为利益协调的公共机关必须具备更大的权威以实现其协调的职责,公权由此而生。

从终极意义上可以说,各种群体的共机关,特别是国家机关,主要是为了对所管属范围内的个人、各群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权衡、协调裁判而设立、存在的,其基本职能就在于此。这种经过权被界定为各主体应得之利益,亦称为权利———即经“权”确认之“利”。

后世人们所谓的权利,就来源于此为了更好协调和保障好私权,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这种自然状态的私权披上“法律的外衣”。

从法哲学和历史思维的角度考,权利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发展过程,这是任何权利皆逃脱不了的规律。

三、民事权利分类

要更深入理解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有个了解。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或毁损时,请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属于请求权之范畴。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7、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

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了解了民事权利基本理论,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行使民事权利中的某些救济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民事权益是指什么

财产所有权。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人身权。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即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

民事权利有三个特征,⒈利益性。即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资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⒉法定性。民事权利是由法律(民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⒊依赖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与民事义务不可分。⑸其中民事权利的法定性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来源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利。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权的来源于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该项民事权利,反映在诉讼法上,其就没有诉权,不能要求法律对其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另一个是民事权利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非法的问题。只要是民事权利,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权利的性质的认识,来源于我国法律对权利的多方面的保护,目前我国对权利的保护有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另外还有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等。多方面的保护产生了多方面的权利,即行政权利,刑事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等。不同的权利受不同的法律保护,所以要判断是否是民事权利,不仅要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内涵,还要与其他的权利相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3. 民事权利的内涵:

①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③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予保护。

④也有的学者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4. 民事义务的根本特性:

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以民事权利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标准,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2.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参考链接:民事权利-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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