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刑法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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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判几年?

法律分析: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刑法窝藏包庇罪)

中国刑法窝藏包庇罪怎么判刑?

中国新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判刑规定是:一般犯罪情节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 刑事诉讼 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 刑法 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一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 羁押 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 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最新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一)窝藏、包庇的犯罪主体问题窝藏、包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隐避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追捕,虽然说这种行为也必然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实,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仍然包括在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要件之内,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不能为先行行为构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评价意义,构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这说明,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既没有行为人应判刑罚种类及程度的限制,也没有行为人犯罪性质的限制。这里,所谓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后尚未抓获畏罪潜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关押后脱逃的未判决犯和已判决犯。至于他们犯什么罪,可能判处或已判处什么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窝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节考虑。作为窝藏、包庇对象的犯罪的人可以分为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和判决后的犯罪分子。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机关发现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尚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而破坏了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的对象。判决后的犯罪分子是指判决后应被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因此,虽然经过判决,但不应被执行刑罚的人不是窝藏、包庇罪的对象:被判处免予刑事外分,免除处罚的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人;被宣告缓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释后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窝藏包庇罪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一、窝藏 包庇罪 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1、根据 刑法 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处罚事由:犯 窝藏、包庇罪 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 刑事诉讼 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 法规 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2、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窝藏罪 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虽然从上文可以看出,认定窝藏罪主要是从构成该罪的四个犯罪要件上着手,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还要结合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骗、蒙蔽而为其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窝藏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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