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监督制度)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第三条 与本市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应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对应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的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产权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或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即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当年财务收支已审计过或正在实施审计的,除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监督检查机构不再对其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第十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匿或者销毁。

检查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检查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检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检查结论。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涉及税收的,财政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抄送税务机关。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告知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以及截留、挪用、退还预算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地方财政收支等事项进行的检查、处理或者处罚。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地方预算收入的征收、支出;

(二)地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已实施检查的,下级财政部门不再重复实施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开展检查。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第八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当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第十一条 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和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查证。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事项的有关情况及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者说明。

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检查结论;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一般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或者集体研究审定。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移送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对呼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驻外机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涉及财政行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呼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五条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将财政监督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各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财政监督内容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提取税收手续费和代征代缴非税收入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等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审价情况;

(九)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是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机构,对各单位依法实施财政检查、调查处理和建议反映,具体负责立案、检查、审理、处理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发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当事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损毁违规取得的资产。第三章 财政监督形式与程序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也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抽查等财政监督形式。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细则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合法、公正。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要进行调查、取证,并就检查事项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应签字确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检查后,应就形成的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财政、财政收支和会计管理事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经违法违纪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组织查处,并为检举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执行及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本级及下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解缴预算收入情况;

(五)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和使用情况;

(七)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国有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第十条 实施财政监督,一般采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监督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是针对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的临时性的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是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针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体的财政、财务及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实施的长期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并应当注明检查组组长及人员组成名单。财政部门认为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以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三)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四)检查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取证;

(五)检查组写出书面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由被监督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财政部门;

(六)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报告5日内提出,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七)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其中涉及国家税收的,应当同时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将税款解缴入库。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二)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及有关资料;

(四)其他资料。

经财政部门批准,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监督制度)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5295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8日 12:47:23
下一篇 2025年3月28日 12:47:47

相关推荐

  • 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人民政协监督是什么形式的监督)

    人大监督与政治协商监督的区别(性质,对象,方式,结果)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那么这两种监督有什么区别呢? (1)性质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其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其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 …

    2025年3月28日
    200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定退休年龄)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

    2025年3月28日
    200
  •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哪一年取消的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

    2025年3月28日
    200
  • 公司薪酬制度(华为公司薪酬制度)

    公司薪酬制度 公司薪酬制度是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让员工发挥出最佳的潜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薪酬不是单一的工资,也不是纯粹的经济性报酬。从对员工的激励角度上讲,可以将薪酬分为两类: 一类是外在激励性因素,如工资、固定津贴、社会强制性福利、公司内部统一的福利项目等; 另一类是内在激励性因素,如员工的个人成长、…

    2025年3月28日
    200
  • 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股权架构的设计)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是哪5种?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包括增量分红模式、虚拟股模式、实股注册模式、风险投资模式和内部交易模式。具体解释如下: 1、增量分红模式是在传统的薪酬体系下增加利润分红。 2、虚拟股模式中虚拟股并不是真正的公司股份,比如华为的虚拟股,本质上是一种分享制。 3、实股注册模式是指公司与核心高管合资成立公司,共同运营业务。根据出资额的多少确定股…

    2025年3月28日
    200
  • 对于强拆的最好办法是什么?强拆怎么控告拆迁单位

      在面临房屋强拆时,被拆迁人不能够坐以待毙,同时也不能够太过于激进,这其中的分寸感其实是很难拿捏的。经常有收到私信问我,在面临强拆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进行制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对于强拆的最好办法是什么?强拆怎么控告拆迁单位?      强拆往小了说是扰乱了社会的治安,往大了说甚至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被拆迁人在面对这种暴力非法行为时,最好的方法…

    2025年3月28日
    1000
  •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三十条)

    房屋登记是什么意思?二手房需要房屋登记吗?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

    2025年3月28日
    200
  • 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遗留违建可以不罚款吗

      由于种种问题,国家目前还有很多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就目前来看,这些遗留的违章建筑是国家首要的解决任务之一。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违章建筑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遗留违建可以不罚款吗?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历史残留文件和违章建筑并不能够划等号。有些房屋建筑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而没有办理房产证件,这些房屋在面临房屋拆迁工作时,…

    2025年3月28日
    900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该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下文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8日
    900
  • 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有哪些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2025年3月27日
    200
  • 法国公证制度一瞥

      法国公证制度一瞥   一、法国公证概况   法国人口6000万,共有近5000个公证人事务所,8500名执业公证人,其他辅助人员近5万人,公证人平均年龄49岁,其中女性占20%。法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据统计,法国公证业务中,不动产交易占到了50%,继承业务占25%,银行贷款合同占15%,其他咨询业务占10%。公证在不动产领域的服务内…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1000
  •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一、引言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审理撤销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三)重新仲裁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关于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适用该制度   四、二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一)二种制度的比较及冲突   (二)解决办法   五、立法建议…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700
  •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800
  •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解构与重建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内得到巩固和强化,成为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占据着主导地位。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强调依法判决,以期改变调解的主导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地位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种状况可以从下面两个表格中得到印证。①   表一: 1989&#82…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700
  • 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核心内容: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五大类,调解制度因其具有高效、经济、有利于执行等优点,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以下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人民调解、…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