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标的物提存通俗解释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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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提存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提存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处于债务拘束之下,殊非公平。为解决此一问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提存制度,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但此种规定未免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后来设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从而免除债务。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提存规定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合同法》把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包含标的物提存通俗解释的词条

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

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民法里合同终止的其中一项提存是什么意思?要通俗易懂的,理论的我看不懂

简单说就是对方不接受或者无法接收时,向有关机关(大部分是公安局的分支机构)提存,就是保管,交保管费。现实意义不大,因为“有关机关”只接收自己喜欢的东西,不喜欢的不接收提存。

提存,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履行,或者无从查找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待领。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或者继受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债权人地址不详等。

2.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为之,否则不生消灭债务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宜于提存者为限。作为提存标的之物,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可,但应限于动产,《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有如下几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条件

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故提存人为提存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提存方为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先有真实、合法的债存在,才可能有提存问题;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所以要求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4.提存的通知与公告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提存的效力

(1)提存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或其他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提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提存证据规则》,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在提存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对提存机关的效力。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的标的物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应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债权人合法受领时交付提存物。

“物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债务灭失,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分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以上就是领取提存物的相关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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