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想问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等。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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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认定意见。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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