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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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整治局总工程师什么级别

一般为正厅级单位的总师属副厅级,就是相当于机关的副职级别,如总经济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等。

他们不是机关党组成员!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磷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磷矿资源必须经批准,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磷矿资源,或以荒山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租赁使用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已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综合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炖年的矿山企业,限期三年内整改,到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第七条 开采磷矿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不得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磷矿资源。更改设计、转让采矿权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磷矿资源,增强大型企业在磷矿资源开发中的骨干地位。在磷矿富集地区,要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支持磷矿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对中小矿山进行收购、兼并、联合和改造。第九条 对磷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核定全省及各矿区磷矿石年采总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开采规模分解到各开采企业并监督执行。第十条 对磷矿开采品位实行宏观控制,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贫富兼采,按设计开采品位组织生产。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第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磷矿石(粉)运销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加工企业需要量,对国家指定的国内重点磷加工企业用矿进行合理调配。第十四条 加强磷矿石(粉)的外运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禁止磷矿石(粉)原矿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第十五条 促进深加工,大力发展磷化工业,积极扶持高浓度磷复合肥和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优强龙头企业,通过协议供矿等形式,对深加工企业磷矿石(粉)的需求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有效供给。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的科研工作,鼓励企业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对中低品位磷块岩的选矿和加工技术的研究,降低选矿成本,大力发展选矿。第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和合理利用磷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经济效益差的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实行强制关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凡采富弃贫,造成磷矿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湖北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是谁)

湖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湖北省地处长江中游洞庭湖之北,总面积18.59万平方千米,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总人口6 031万人(常住人口5 710万人)。

湖北省在地貌上中部为平原,南东、南西及北三面环山,呈向南敞开的马蹄形盆地,省内土地类型多样,总体构成“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土地利用结构。矿产资源总量较丰富,总体上呈“种类多、分布广、规模小、主矿集中、支柱矿产短缺、难采选矿多、开发利用难”的特点。

国土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省在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有力地规范和加强了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

2005年,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取得以下进展: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取得一定进展,新发现矿产地4处。

●油气勘探取得新进展,新发现两个含油区带。

●深部找矿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大冶铁矿深部找矿发现厚大铁矿体。

●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关系,连续七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全省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 008 666.67公顷,2005年末实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 017 079.00公顷。

●2005年规划设计与预算的高产农田建设项目67个,预算16.962 9亿元。

●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编制完成《湖北省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方案》,并获国土资源部批准。

●全省95个县(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基本结束。

●编制完成《2005~2015年湖北省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编制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或简报290 余份,为地方政府防灾减灾提供了决策依据。

●成功预报206 起地质灾害,组织转移群众7 615人,避免直接经济和财产损失11 302万元。

●对纳入国家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二期地质灾害治理的56个崩滑体项目进行了省级竣工最终验收,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达92.06%。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2005年湖北省主要地类情况见表1。与2004年相比,耕地减少15 820.00公顷;林地增加20 046.67公顷;园地减少1 906.67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8 360.00公顷。各地类构成见图1。

表1 2005年湖北省土地利用现状

图1 2005年湖北省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2005年年初,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 017 079.00公顷(其中耕地3 932 221.64公顷),年内实际减少1 909.53公顷(其中建设占用1 495.55公顷,生态退耕242.95公顷),年内实际补划10 669.26公顷(其他农用地调整8 408.85公顷,整理复垦开发增加360.60公顷),年末面积4 025 838.75公顷(其中耕地3 929 015.98公顷)。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汇总数据,2005年末全省耕地总量7 012.75万亩,继续呈递减态势。较年初7 036.50万亩减少了23.75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7.60万亩,比2004年减少2.63万亩;生态退耕19.20万亩,比2004年减少5.32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45.31万亩,比2004年增加22.07万亩;灾毁耕地7.43万亩,比2004年增加了7.25万亩。

2005年全省共增加耕地57.66万亩,其中开发未利用土地5.59万亩,复垦废弃地1.28万亩,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92万亩,农业结构调整转为耕地0.48万亩,其他地类变为耕地48万亩。2005年全省耕地净减少23.73万亩。

2005年全省继续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占用耕地7.60万亩,但全省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8.79万亩,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后盈余1.19万亩。

2.建设用地

2005年全年审批建设用地11 960.70公顷,较去年增长了43.27%。其中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6 785.57公顷(其中农用地6 011.91公顷,耕地4 221.59公顷);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5 175.13公顷(其中农用地4 261.37公顷,耕地2 795.25公顷)。按建设用地用途构成,分批次建设用地4 727.60公顷(其中商服用地555.6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 609.52公顷,公用设施用地327.21公顷,公共建筑用地601.57公顷,住宅用地451.63公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447.53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9.9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78.96公顷)。

2005年全省经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农用地2 164.62公顷,其中耕地1 503.99公顷,征地总费用113 279.92万元,安置农业人口34 023人。征用农用地较多的市有武汉、宜昌、荆州、襄樊,征用面积分别为249.98公顷、262.16公顷、231.67公顷和195.14公顷。

3.土地开发整理

2005年共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1 385个,其中土地整理项目357个(国家级4个,省级14个、市级100个、县级239个),土地复垦项目204个(省级22个、市级66个、县级116个),土地开发项目824个(省级50个、市级271个、县级503个),共增加土地面积10 432.85公顷(其中,增加农用地12 346.43公顷,耕地11 059.80公顷,建设用地64.84公顷),总投资额57 141.99万元,见表2。

表2 2004~2005年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与2004年相比,2005年全省土地整理、开发表现出巨大的潜力,农用地增加面积主要集中在土地整理和开发两个方面。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全省矿产资源总的特点是:矿产资源总量较丰富,种类较齐全。化工、建材及部分冶金矿产丰富,资源分布广泛,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度较高,区域特色明显,但矿床规模偏小,能源等支柱性矿产短缺,共、伴生矿床多,贫矿、难采选矿多,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截至2005年,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矿种中,具有资源优势、开发条件好、市场前景广阔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矿产为磷、盐、石膏、芒硝、铜矿、水泥用灰岩、铁矿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此外,金、银、钒、锰、石墨、饰面石材、冶金辅助原料类等矿产也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见表3。

表3 湖北省主要矿产资源储量

注:表中数据均来自湖北省矿产资源年报,其中,2003、2004年煤的资源储量数据包含石煤储量。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5年,全省地质勘查共投入地勘费3 839.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2 339万元),其中按矿种投向是:煤145万元,地热185万元,金587万元,铜248万元,铁92万元,铅锌515万元,锶190万元,多金属矿32万元,磷矿472.5万元,岩盐180万元,石墨10万元,石膏185.9万元,方解石10万元,板岩6.1万元,溶剂用灰岩100万元,冶金用白云岩19万元,水泥用灰岩93万元,其他矿种769万元。地质勘查工作有所加强,商业性勘查走出低谷,逐步趋向活跃,地勘企事业投入1 015.50万元。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全省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证分别为377个和4 471个,见表4。

表4 2005年湖北省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有效证)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005年全省有各类矿山企业5 088家,比2004年的4 677家增加了8.79%;工业总产值933 185.43万元,比 2004年的 744 602.41万元增加了 25.33%;矿产品销售收入868 828.15万元,比2004年的678 228.21万元增加28.10%;利润总额83 318.12万元,较2004年的65 421.48万元增加了27.36%,增长幅度较大;从事矿业活动人数为222 577人,较2004年的229 047人减少了2.82%。

根据矿山年报数据分析,2005年全省在石油、天然气未纳入统计的情况下,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均有所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矿产品价格的上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矿业市场的快速发展。2005年全省的主导矿产,如磷矿、煤、铁、金、铜等矿产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上扬,尤其是磷矿、煤矿、铁矿价格增长幅度较大。

2005年,全省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整合了部分不符合规划的矿山,关闭了部分公路、铁路两旁的采石场和砖瓦粘土厂。但是,由于大量的采石场和砖瓦粘土厂逐一统计数以前未按乡合并统计,因此,2005年统计的矿山总数较2004年有所增加。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2005年,全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土地市场规范化建设和土地市场制度建设:①严格土地管理供应管理,制定《湖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试行)》,并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指标;②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在重点城市初步建立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③与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招拍挂出让程序,不断扩大招拍挂出让信息公开度和覆盖面;④各地建立土地收购制度,增强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能力,同时,有效利用土地储备,盘活存量用地;⑤结合实际,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加强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

2.土地一级市场

2005年,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5 946公顷,其中,依法出让供地4 791.8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81%;协议出让供地3 109公顷,占出让供地总量的65%,全年土地成交价款164.27亿元,纯收益57.59亿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面积1 680.31公顷,成交价款100.97亿元,纯收益35.83亿元。按招拍挂出让的土地用途构成,住房用地占招拍挂出让总量50%左右,商服用地占23%,工矿仓储用地占13%。

3.土地二级市场

2005年,全省土地转让面积1 362.09公顷,转让金额31.19亿元;土地出租面积261.01公顷,出租金额3 982万元;土地抵押面积6 495.51公顷,抵押价款324.6亿元,贷款金额144.9亿元。与2004年度相比,抵押土地面积略有增加,但收益有显著增加,抵押土地宗数、出租和转让土地宗数、面积及收益有所减少。

2005年,全省土地转让面积所占比例较大的为工矿仓储用地,面积696.92公顷(占49.69%),其次为住宅用地,面积424.86公顷(占30.29%);转让金所占比例较大的为住宅用地,转让金额 174 021.85万元(占 53.59%),其次为普通商品房,转让金额134 872.47万元(占41.53%)。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2005年是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第一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省厅出台一系列政策,严格矿业权管理:①实行矿产分类管理,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以风险勘查申报在先,低风险勘查有偿出让探矿权,无风险且无须勘查就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思路,分类出让矿业权;②加强转让管理,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通过以上措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矿产资源商业性勘查趋向活跃,社会投资显著增加;矿业权有偿使用取得较好的成绩,两权有偿出让金额达3.42亿元。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2005年,探矿权出让67宗,合同金额10 416.41万元,其中,煤矿47宗,6 401.21万元,熔剂用石灰岩3宗,1 066.78万元,磷矿3宗,157.39万元。

2005年,采矿权共出让1 456宗,出让金额23 766.59万元,其中,拍卖出让2宗,出让金额170.20万元;挂牌出让158宗,出让金额2 947.66万元。招、拍、挂的宗数、金额分别占总数的10.99%、13.12%。主要涉及矿种为煤、石煤、铁、磷、重晶石、硅灰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建筑用辉绿岩、大理石、建筑饰面用大理石等。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2005年,探矿权转让共6宗,价款1 895万元,其中铁矿1宗,1 400万元;磷矿2宗,375万元;金矿1宗,45万元,铜矿1宗,40万元;钒矿1宗,35万元。

2005年,采矿权转让2宗,价款185万元,全部为建筑石料用灰岩。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3 687件(历年隐漏619件,本年发生3 068件),涉及土地面积1 991.56公顷,其中耕地939.59公顷。本年立案3 436件,本年结案3 464件(含部分上年未结案件)。土地违法案件与去年相比增加了32%,通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全省共拆除建筑物120 356.13平方米,没收建筑物98 349平方米,收回土地44.99公顷(其中耕地15.36公顷),罚款2 449.1万元。动态巡查发现3 094件,发现率84%,动态巡查制止2 801件,制止率为91%,挽回经济损失1 016.48万元。

2.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发生各类矿产违法案件284件。按矿产违法案件主体划分:企事业单位58件,集体违法案件34件,个人违法案件192件(占全年矿产违法案件的68%);按矿产违法案件性质划分:无证开采217件(占全年矿产违法案件的76%),越界开采37件,非法转让采矿权11件,其他14件。

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全省处理有关违法责任人15人。其中,行政处分6人,刑事案件移交7人,刑事处罚2人。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5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共48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共35件,占申请总数的72.92%。其中,省厅收到行政复议共12件(其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8件),占申请总数的25%;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共36件(其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共27件),占申请总数的75%。

2005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52件(包括上年未审结的4件)。今年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32件,结案率61.54%。其中,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多数,有21件,维持率为65.6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有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 15.63%;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63%;此外,尚有7件案件未审结,占今年审理案件总数的13.46%。

从今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来看,全省今年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特点:①申请复议的总数和受理的案件较去年有大幅增加;②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因行政处罚引起的呈上升趋势;③申请复议案件无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引起的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仅为1件;④处理方式多样,仍以维持占主要,但撤销和撤回申请的行政行为明显增加。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1.管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

2005年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从业人员5 394人,其中,具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4 053人,占总数的75.14%。另外,全省乡级国土资源所1 014个,人员10 404人,其中,专职10 260人,兼职114人。人员知识结构构成总体特点是:随着管理机构级别下降,从业人员学历平均水平同步降低,见表5。

表5 2005年湖北省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知识结构

注:省直属指仙桃、天门、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局国土资源局。

2.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本经费实行属地化,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由财政根据预算编制人数按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核定,不足部分一般由预算外资金弥补;专项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专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等。其使用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3.学历教育和培训情况

2005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接受培训及学历教育人数分别为1 529人和580人。学历教育主要是大专生和大学生,分别为354人和211人;培训主要是业务培训和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分别为1 040人次、423人次和66人次,其中国外业务培训学习38人次。

七、问题和建议

(1)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费不足,体制不顺,职能没有完全到位 ①部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设置矿政管理科室,相应的管理职能未到位;②部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人员编制过紧,预算经费不足,运转困难。建议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到位情况大检查,促进矿政管理职能到位。

(2)国土资源管理存在“执法难、难执法” 的问题 应大力改革现行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尤其是土地监察体制。强化土地监察垂直管理和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同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推行大要案交叉查处办案的方法。

(3)国土资源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统一的,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单一或不畅通,加之其涉及多方利益,致使现有的国土资源监督体系,特别是矿政监督体制不能适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后续监督,急需建立健全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体制。

(4)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强化 目前,虽然全省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但是,由于各地规划意识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和指导作用未能充分体现,特别是矿产资源规划未能延伸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后续管理中,致使矿业权设置后,矿业活动是否完全遵循规划尚不清楚,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规划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5)全省国土资源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土地出让中协议出让多,招标拍卖少,土地资产显化程度不够;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以协议出让居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重仍然较低;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用过低,利润大,矿业活动中的违规操作现象比较严重,加之矿业活动监督体系不完善,查处难度较大;④现有《矿产资源法》不能适应矿业市场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矿政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约束力不强,严重阻碍了矿业权市场的有偿有序发展。

建议加大国土资源资产化管理力度,积极促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颁布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比较明细的处罚措施,逐步完善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大力培育国土资源市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监督有偿举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公示举报电话、举报渠道等,确保国土资源有序、有偿、合理开发。

王保平同志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任什么职位

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

不知道你说的规划院是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的规划处,还是下设事业单位的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不过两者的行政级别都是处级。

行政权力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

湖北省出台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意见

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消息: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强化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激活配优各类自然资源要素,释放政策红利,助推我省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整治,整体推进“一治理四整治一绿化”工程,即乡村国土空间治理、农用地综合整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整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乡村国土绿化美化等,探索农村自然资源资产评价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设一批国土综合整治示范村镇,着力解决乡村地区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努力打造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七项支持政策。一是充分释放“两项指标”政策红利。允许通过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优先调剂使用。二是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确需对整治区内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按规定对规划进行一次性修改。三是合理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强调耕地保护,明确整治后耕地面积至少增加5%。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编制整治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不少于整治区涉及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四是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允许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适当扩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整治产生的相关土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节余部分可用于城镇建设和调剂使用。五是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库拿出部分指标进行交易,收益用于项目奖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挖掘项目内在收益,为项目实施提供长期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整治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六是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和资金奖补。建立省级奖补机制,基础奖补体现任务规模,差异奖补体现建设质量;鼓励多复垦,按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30%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每年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和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七是构建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共享机制。对植树造林、农村道路建设等技术要求低的简易工程,鼓励由村集体组织当地农民施工;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项目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折算成村集体股权,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统筹,加强项目管理,加强宣传示范。采取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项目,择优开展。坚持市县主体,简化审批,项目立项、规划、实施原则上均由市县负责,充分发挥基层创造性和积极性。《意见》出台,将充分发挥国土综合整治平台抓手作用,激活配优各类自然资源要素,有力服务湖北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胡立山的履历

1979.09——1983.07,武汉地质学院(现中国地质大学)地质力学系学生;

1983.07——1993.01,湖北省区域地调所一分队、六分队地质员、技术员、分队长;

1993.01——1993.03,湖北省区域地调所总工办副主任兼六分队技术负责;

1993.03——1995.09,湖北省区域地调所所长;

1995.09——1998.12,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总工程师(期间:1997.09—2000.12中国地质大学矿床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8.12——1999.11,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总工程师兼地勘处处长;

1999.11——2000.01,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2000.01——2003.06,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

2003.06——2006.12,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6.12——2007.04,中共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7.04——2007.11,中共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7.11——2011.09,中共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行政学院院长(兼);

2011.09——2012.0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书记、副厅长;

2012.01——2013.03,湖北省武汉市副市长。

2013.04——至今,中共湖北省武汉市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 负责城建、国土资源、防汛工作。分管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住房保障管理局、园林局,市民防办(市人防办、地震办)、城建基金办,武汉公积金中心,武汉城投集团、武汉地铁集团、武汉地产集团、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联系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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