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及法律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国际仲裁时效是指国际仲裁中的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是几年
仲裁时效按具体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
仲裁裁决执行时效是2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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