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地挖掘机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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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工地挖掘机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2021工地挖掘机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承租方在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之前应核实该设备是否为出租方所有,是否有共有人存在,出租方是否对该设备有实质处置权,否则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挖掘机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基本情况

  1、挖掘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挖掘机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3、挖掘机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4、挖掘机用途:该挖掘机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__使用,用__________________施工。

  风险告知:合同双方在签订工地挖掘机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一方应当告知出租人该挖掘机的用途。本合同是工地挖掘机设备租赁合同,主要用途一般是进行工程活动,承租人一方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设备,不得以使用挖掘机进行工程活动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二:租赁期限

  1、乙方向甲方租用挖掘机的租赁期限共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将________(租赁财产)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回。

  2、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三:租金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挖掘机租赁每台每月租金按人民币(大写)________计算,(含司机工资及机械维修费用)乙方不得以下雨不开工等理由抵付租金计付款。

  2、本合同签字盖章时,乙方应先付足首期租金________元,乙方方能使用所租挖掘机,租赁挖掘机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拥有使用权、管理权。

  3、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必须向甲方付足下月租金,以后依次顺延,直到租赁期满。

  四:挖掘机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挖掘机的进场费由乙方负担,退场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应在挖掘机退场前七天通知甲方(如果挖掘机实际租赁不足一个月进退场费全由乙方承担)。

  2、挖掘机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方负担。

  3、挖掘机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挖掘机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费用在_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______元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挖掘机租赁费中扣除。(易损件如叶片、链条、铰笼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挖掘机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停工三天以上的部分乙方应扣除甲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的租赁费。

  5、挖掘机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五:设备的安全

  1、租赁期间,设备在工地停放安全由乙方负责。

  2、在设备使用期间,乙方必须以设备、司机“安全第一”为原则,出现周围环境恶劣或者不利于施工条件,甲方司机有权拒绝作业,乙方不得强迫驾驶员作非安全性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设备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债权债务、人事纠纷滋事影响甲方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及正常退场或被迫终止合同,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挖掘机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挖掘机租费时,甲方挖掘机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随意转租设备,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挖掘机设备转租,未经甲方转租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挖掘机设备。

  风险告知:关于上面提到的转租注意事项,这里补充明确的是:承租人转租挖掘机设备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随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挖掘机设备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至于第二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根据其余第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赔偿。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七、其它条款

  1、如合同期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一切按本协议条款进行。

  2、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总的诉讼。

  3、本合同款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1、该挖掘机每月使用时间累计不能越过________小时,如有超时则按每小时 元交付额外费用给甲方。

  2、该挖掘机甲方配备壹名机手,机手工资由甲方负责,食宿由乙方负责。

  3、月租金在甲方设备做满壹个月时,乙方需按时足额交付给甲方,如有违约则按违约处理执行。

  4、如甲方挖掘机在乙方工地施工作业不足________个月,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________个月,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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