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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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驶入快车道。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

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

参考资料:

人民网—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民法总则的施行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时间是何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法律 教育 网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1)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四)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A、合同成立前,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A、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B、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如司法实践禁止遗弃、虐待老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约定或行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从法律条文上理解,我们知道该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太多的差异,其中最根本的是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的规定,由此可以知道,我国一定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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