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2020)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2020)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应当重点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逐年提高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中所占的比重。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

对原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

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燃煤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发展与热源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城市热力管网建设,并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相协调。第十四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可以减免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当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城市建设维护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供热参数应当达到供热运行要求,不准擅自停止供热。

城市供热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护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服务规范和标准,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条 司炉和运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第二十二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单位要求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的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第二十四条 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2684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8日 13:21:35
下一篇 2025年3月18日 13:21:48

相关推荐

  • 哈尔滨律师(哈尔滨律师协会官网)

    哈尔滨市知名律师 王松林律师 目前执业於黑龙江省仲法律师事务所.王松林律师为人正直诚恳.富有同情心.工作敬业.一丝不苟.社会知识渊博.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强.处事大胆干练.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审慎而不软弱.沉着却不寡言.在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年来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法律服务.有较多的成功案例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刑事辩…

    2025年3月31日
    300
  • 岳成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岳成律师事务所)

    知名律师哪家好 根据《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最新排名,深度解析2018-2021年排名变化》,十家精品律师所情况。 1、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2018年16人,2019年25人,2020年19人。 银雷律师事务所,选择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为胜诉率与服务质量第一梯队律所。 知名律师:雷海军 2、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2018年9人,2019年1…

    2025年3月31日
    100
  •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

    2025年3月31日
    100
  • 2020春节放假安排(2020 春节 放假)

    2020年春节法定假日是哪三天? 2020年春节法定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也就是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100
  • 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与管理条例)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

    2025年3月31日
    200
  •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1日
    200
  • 北京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025年3月31日
    300
  • 哈尔滨工业大学官网招生网(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

    哈工大2021录取分数线几点公布的 哈工大2021录取分数线于8月24号14点38分公布的。 录取分数线的查看地点位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招生网发布的《哈尔滨工业大学2021年高考录取分数线》。 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哈工大,校本部位于哈尔滨市,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国家“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九校联盟、环太平洋大学联盟、中国大…

    2025年3月30日
    200
  • 哈尔滨石油学院教务系统(哈尔滨石油学院教务系统学生登录)

    哈尔滨石油学院官网怎么进数字化校园信息门户 点击哈尔滨石油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网即可进入 哈尔滨石油学院(Harbin Institute of Petroleum),简称“哈石油”,创建于2003年,始称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为普通本科高校并更名为哈尔滨石油学院。 哈尔滨石油学院是一所以石油石化为特色,以工科为主体,工、经、文、…

    2025年3月30日
    300
  • 民事诉讼法2020(民事诉讼法2020 答案)

    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法院的审判实际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新法解释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本。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3月30日
    100
  • 哈尔滨商业大学宿舍(哈尔滨商业大学宿舍怎么分配)

    哈尔滨商业大学新生宿舍条件带空调,宿舍内部环境图片 哈尔滨商业大学宿舍有四人一间也有六人一间价格不同, 哈尔滨商业大学宿舍环境还不错,不过有的旧宿舍环境不怎么样,总的来说 有阳台、卫生间、电风扇,储物柜足够你用。 至于吃饭,哈尔滨商业大学食堂有四个,个人觉得最好吃的应该是桂园,娱乐嘛,若是男生喜欢体育,两个操场,娱乐看个人安排,活动挺多的,但没多大意思。 哈…

    2025年3月30日
    200
  •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务处(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务处在哪)

    哈尔滨金融到学院教务处管理系统2013成绩查询时,登不上去,提示没有权限?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务处系统已经更换了 以前的旧版本已经不能用了 新的教务处系统是 在左侧输入学号和密码 密码一般是六个1或者是123456 哈尔滨金融学院是民办还是公办一、哈尔滨金融学院是民办还是公办 哈尔滨金融学院是公办高校,该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省属…

    2025年3月30日
    300
  • 哈尔滨工业大学官网招生网(哈尔滨工业大学官网招生网成绩查询)

    录取通知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通知,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写起通知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录取通知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录取通知 篇1 录取学校:埃默里大学,雪城大学 申请背景:Justin Siena High School 基本成绩:GPA 3.5,托福86,ACT 22 L同学在美国加州上高中,…

    2025年3月30日
    200
  • 民法典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民法典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最新)

    民法典对欠供暖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 法律上未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供暖公司未能及时的供热,按少供日应缴暖气费的双倍赔偿;供暖公司的供热质量不达标准,按确认的不达标准日应缴暖气费的双倍赔偿; 供暖期结束,在指定期限内用户未能交齐暖气费,所欠暖气费要按规定交滞纳金。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就和电费水费一样,是消费者与供气化司的协议关系。如果不交暖气费,首先最有…

    2025年3月30日
    100
  • 哈尔滨技校(哈尔滨技校学校哪个好)

    哈尔滨铁路技校有哪些 哈尔滨的铁路技校包括: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铁路技师学院、哈尔滨五常市铁路学校等。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立项建设院校,黑龙江省示范性高职学院,教育部现代学徒制首批试点院校,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中国中铁国际化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哈铁学院)始建于1959年,前身为哈尔…

    2025年3月30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