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商业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动车三者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三者险并非交强险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版)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同时,附带补充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强险的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机动车在上路行使过程中,一般都要购买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者险,在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于保险的赔偿顺序,一般规定是: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的部分,若购买了相关的三者险,则由三者险继续对其赔付。最后若还有不足部分,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新机动车保险法条款
汽车保险一般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种。
基本险又包括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则包括玻璃破碎险、自燃险、涉水险和不计免赔等。
一、 交强险 必须交,上路必要前提之一,保费个人950元,公户1000元,无需思忖。
二、 车船税 必须交,上路必要前提之二,保费跟排量和买车日期有关。
应该交多少是排量说了算,比如排量1.5的是350元。
钱数是按当天的月份截止到年底的金额,按月收。还按1.5的排量全年350来说,1月份是350,2月份是320.83就是9个月的钱,12月份是33.33就是一个月的钱。2月1日是320.83,2月28日是320.83,3月1日就是291.67,因为隔月了。
注: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车船税是不会在发票上体现的。在发票的右下角备注里可以看到。
三、 商业险:真正有人问保险该怎么上,其实问的是商业险该怎么上。
先说选什么保险公司。中国可查到的排行前四的保险公司,人保、平安、太平洋、国寿财(人寿),其他的保险公司都是在某一个地方或区域也许要超过这四大家,排行说的应该是全国的占有率。身边经常有人说这个保险公司快,那个保险公司不管,哪个哪个保险公司经常找借口不赔。因为出险的实际情况稀奇古怪,任何一个人对保险的理解都是内心的感觉应该怎
样怎样。如果真有性子敢坐下来看看保险公司的理赔条款,并且把疑问都问清楚了,这些问题可以解决90%以上,所有保险公司大同小异。钱都不是定损员、理赔员出的,他们卡那些[u3] 没有意义。所以,既然问了新车保险怎么上,往往都是买第一辆车的。那么,如果内心希望稳妥点,可以选择这四大家。公司大、流程固定、覆盖面积大。
商业险注意事项:车是自己的,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情况,商业险是不强求的,自己可以选择,问别人没有太多意义。
机动车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这个问题,由我为您解答,机动车保险中车辆损失险他在二零一九年改革之后已经是把其他的几样险种包含在内,具体的保险责任如下,另外,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购买车损险的基础上,赠送有紧急救援服务
中国人保机动车条款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人保不计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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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中国人保车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保险类别:车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趸缴
缴费期限:一年
保障期限:一年或约定期限
保险责任: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办理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后,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该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此外,要注意,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
基本险不计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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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2]
附加险不计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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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责任免除范围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3]
不计免赔特约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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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
投保本保险后,对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均给与赔偿
2、保额如何确定
本险种不涉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3、关于保险赔偿
(1)赔偿项目: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在符合赔偿金额内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
4、常见除外责任
问:保了不计免赔险,车辆被盗也能获得100%赔付吗?
答:不是。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部分,对其它附加险的免赔部分不产生效力[4]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法律分析: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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