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驾驶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 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2. 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安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 驾驶车辆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车交给非司机驾驶。不驾驶超员、超载的车辆。
4. 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吸烟、饮食,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 礼让三先,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乱掉头,不闯单、禁行线,不闯红(黄)灯,不抢道,不插队,不乱鸣喇叭,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6. 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7. 要注意礼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礼宾警卫车队,不准乱插礼宾警卫车队。
8. 停放车辆时,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停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短时间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公交车交通法规及驾驶知识?
1、依法遵守交规是安全驾驶公交车的首要前提。如果连交规都不遵循,那么试想怎么可能会不发生事故呢?
2、按规定车速与安全车距行车,时公交车驾驶员要谨记的另一重点。安全车距是每位会驾车的司机都应该懂的,其次公交车在不同的地段有不同的速度要求,这一点公交车司机无比严格遵守。
3、尽量不要超车或者与人、车抢道。大部门乘客乘坐公交车是为了安全,而并不是为了赶时间,所以公交车司机只需要按规定的时速,在规定的车道内安分行驶即可。
4、启动车辆或刹车的时候一定不要过猛,否则乘客会因惯性扑倒而受伤。
5、公交车司机一定要具备良好文明的素质。对于老孕病残乘客,司机一定要主动搀扶并为其找座。一定要完全确定乘客已经下车或上车完毕,否则不要随意开关车门,否则很容易挤到或夹到乘客,特别是靠近车门处的乘客。
14岁乘客公交车上晕倒,被拒就近送医后身亡!司机要担责吗?
当然要担责,这是法院已经判了的案子。
事情发生在广州,当时14岁少年陈某与母亲熊某一起乘公交,突然晕倒。驾驶员让其他乘客拨打了120,然后自己联系公司领导。熊某和其他乘客请求驾驶员直接开往医院,但驾驶员拒绝,坚持等120。6分钟后,熊某无奈将孩子抱下车,准备自己去医院。驾驶员协助拦下一辆小车后,继续营运。陈某经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在ICU呆了21天后死亡。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8万元。
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展开解释下这个判决
一、法院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
少年陈某晕倒时是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从法律上来说,陈某与公交公司当时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
那么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公交公司有没有对陈某救助的义务,有的话,公交公司有没有尽到义务,如果尽到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就需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途中的伤亡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同时还规定,对于旅客因自身疾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某恰恰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的,似乎公交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有另外一个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公交公司在陈某晕倒时,有“尽力”救助的义务。
那么,公交公司是否尽到了尽力救助的义务呢?
从事发经过来看,公交车驾驶员当时虽然让其他乘客拨打了120,也协助拦下了其他车辆,但在其他乘客和孩子母亲多次请求下,仍然没有将直接将孩子送往医院,而是坚持被动等待。而从法院确认的事实来看,事发地点距离医院很近,驾驶员没有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耽误了6分钟,客观上会延缓孩子得到救治的机会,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从客观上来说,陈某死亡主要还是自身疾病的原因,而且驾驶员毕竟也做了一些救助措施,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所以最终法院只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了8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一点看法
这个事件发生后,有些人指责孩子的家人讹人,认为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客观的。
我们虽然不支持“谁闹谁有理”,但也不能让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以此为由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除法律以外,我们还可以从情理上看看这件事。
1、孩子死亡是由于心源性猝死,这种疾病任何人都知道治疗的及时性时非常重要的。而人的生命无疑是高于一切的,俗话说救人如救火,抢救病人一定要及时。在当时的情况下,驾驶员不可能知道孩子患的什么病,在无法知道晚送医会不会耽误病情的情况下,是不是也应该尽一切能力快速将孩子送医?
2、有人公交车速度很慢,无法及时送医,所以只能等待120。但据法院认定,当时事发地点离医院很近,孩子家长说只有4分钟车程。即便这种预估有问题,耽误的6分钟时间里,是不是也应该到了?而120车从医院出发,边走边找孩子,找到孩子后再送往医院,一来一回是不是时间更长?
3、还有人说,公交车不是专业救治车,送医过程中不安全。那么,公交车至少不用换车,而到小轿车上再去医院,是不是更不安全?既然小轿车可以送,公交车为什么不可以送?
4、还有人说,公交车去送孩子到医院了,其他人耽误时间怎么办?对于这种言论,我都无话可说了,这得多自私的人才能说出这样的话?对于这种人,我只能祝他在公交车上发病。还有什么事能比救人更重要?法律上还允许紧急避险呢?允许为了保护价值较大的利益损害较小的利益。更何况当时车上的其他乘客都要求驾驶员直接送医了,何来的耽误其他乘客的时间。
其实,这件事里,如果驾驶员尽到了一个善良人的救助义务,及时将孩子送医,而不是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置孩子母亲和其他乘客的强烈要求于不顾,相信无论孩子是否得救,都会得到孩子家人的感激,而不是现在的责任。
其实,许多其他公交公司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他们都选择了救助,而不是消极怠工,也都收获了乘客的感激而非指责。
2021年3月2日,北京怀柔,一名女乘客在公交车上晕倒,驾驶员王立清当即询问车内乘客,是否可以优先送女乘客就医,乘客们一致表示同意。公交车秒变“救护车”,仅用7分钟就将该乘客送到了附近医院接受救治,终于使女乘客转危为安。
2020年9月8日,江苏镇江,公交司机蒋大伟驾驶公交车过程中,一名60多岁男乘客突然晕倒,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蒋大伟仍然决定驾驶公交车直接送往医院,不到3分钟就到达医院,男乘客因此得救。
2020年12月24日,贵州贵阳;2020年8月24日,上海浦东;2020年7日14时,广东广州另一家公交公司…
无数其他地方的公交司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是直接将乘客送到了医院,用行动表达了什么是尽力救助。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新闻里学法律。
公交车失控算谁的责任?
如果公交失控撞坏行驶车辆,一般由公交公司进行赔偿,如果购买了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进行优先赔偿。但如果是因公交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则公交司机也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公交车司机被批评教育会怎么样?
以前会怎么样各个公交公司可能处理方式不同,但自2021年起,公交车司机再怎么被批评教育,首先是不能被罚款,否则公交公司就违法了,根据2021的民法典规定,除了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进行罚款。
当然,公交车司机被批评教育,可能会被单位处以其他性质的相应处罚,比如调岗,停职再学习等等,视具体情况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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