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最新)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保障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主要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第三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积极健康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件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 禁止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五条 省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做好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或者涂改。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电子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九条 出版单位出版(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制定出版选题计划,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按规定需专题报批的,须经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必须在装帧纸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以及责任编辑等事项。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不得出售、出租或者转让。

禁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省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编录复制非营利的资料性电子出版物,应当报经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录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凭准录证和委托书委托复制单位复制。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应当出具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必须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省版权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品外必须全部返销境外。第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第十七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批发单位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零售、出租单位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最新)

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维护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地方,由文化行政部门行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职能。

铁路、森工、农垦系统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工作机构负责站、车、林区、垦区内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文化、公安、工商、财政、物价、邮电、铁路、民航、交通、航运、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审批第六条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办理许可证:

(一)申请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从事自办发行的,中省直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经所在市(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自办发行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经市(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许可证;

(四)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经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建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市场及旧书交易市场,应当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经营许可证,同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六)省外享有总发行权的出版单位在本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七)省外国有发行单位在本省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销点,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销点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八)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新设经销网点,出版单位建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点,批发单位建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连锁店,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省内出版单位在省外设立发行分支机构,省内其他发行单位到省外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销点,按照第六条(六)、(七)项规定办理。第八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的,应当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业务。应当办理《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第十条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者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出租、转让、转包、转借和买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歇业、合并或分立经营机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存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适用本规定。

已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以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出版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的设立;

(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工作,审批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

禁止经营有以下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第二章 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主办单位;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制作设备可以作价折抵;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部队建制的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

(二)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载有图文声像等信息并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音像制品管理的除外。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电子出版物,应当坚持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子出版物的合法经营活动。第六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本市电子出版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2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被批准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出版计划出版电子出版物。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备案的重大选题,应当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出版(含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不得用于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出版物。

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不得使用同一个专用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册时,其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销售。第十二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在出版物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压制来源识别码。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标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合同登记号。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名称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或者伪造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条码、来源识别码。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在发行其出版物前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市出版行政部门、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免费缴送样品。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可以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并查验委托单位的下列证件:

(一)由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著作权人的复制授权证书和版权认证文件。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自向委托单位交货之日起两年内将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样品和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合同保存备查。第十六条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须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完全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和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以下统称经营)和展览展销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电子出版物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电子出版物经营业务进行管理。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文化文物局做好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备;

(三)网点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的发展规划。第六条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新闻出版局申领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领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活动的,必须在举办开始日一个月前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点、经营范围、主管部门等事项及歇业、停业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歇业、停业手续。第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租和零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必须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经营。未经核检换领新证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第九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亮证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进口版电子出版物由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权的单位和国有书店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

个人不得经营电子出版物。第十一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

禁止经营有以下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禁止经营盗版、无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书号条码、来源识别码(SID码)的电子出版物。第十二条 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社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他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必须在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批发场所开展业务。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必须从有批发权的单位进货。批发单位在批发电子出版物时应当向进货单位提供发货凭证;进货单位应当保存批发单位提供的发货凭证,以备检验。第十四条 本市对电子出版物批发实行审查制度。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在批发前将样品报送市新闻出版局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批发。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区、县文化文物局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展览展销,没收违法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子出版物的;

(二)违法经营进口版电子出版物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活动的;

(四)从非正当渠道进货或者无进货凭证的;

(五)不按经营许可证核定事项经营的以及不按批准事项进行展览展销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

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

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总批发单位的设立;

(三)管理电子出版物进出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待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六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八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第二章 制作第九条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后,应当在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营业执照;

(三)制作单位章程;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章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2460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8日 10:46:34
下一篇 2025年2月8日 22:30:31

相关推荐

  •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怎么接收,商承电子承兑汇票接收流程?

    商承电子承兑汇票接收流程? 一、 电子票据的接收 1、“票据”→“电子票据查询”→“电票信息查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提交→应当查到票据的信息才能接收。 2、“票据“→“电子票据回复”→选择“背书转让回复”“银行承兑汇票”→点“新建” →选择“同意签收” 3、换另一操作员,“票据业务”→“电子票据复核”→“电子票据回复复核”,回复类型:“背书转让回复”;票据…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公司电子章怎么弄(怎么样制作电子公章)

    电子公章怎么弄 WPS文档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办公工具之一,接下来就教大家怎样在WPS文档中插入电子印章。具体如下: 1.首先我们打开电脑进入到桌面,然后找到想要插入电子印章的WPS文档点击打开。接下来我们就会进入到WPS文档的界面。 2.然后我们就可以点击上方选项卡中的插入选项。 3.接下来我们可以在下方的功能栏中找到图片点击打开,然后在打开的菜单中选择来自文…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宣传漫画下载,民法典知识竞赛怎么领取电子证书?

    民法典知识竞赛怎么领取电子证书? 民法典知识竞赛没有电子证书。是线下发的纸质证书。 民法典正版是哪个出版社的?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评判依据,是有专业的示范社进行专业的编排的,而对于民法典的版本,当然是最新一版的版本比较实用,方便,因为最新版的版本相比于旧的版本是有一些出入的地方,学习最新版的版本可以让之前的出入地方重新的了解,重新的接受,这样可以…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

    2025年3月18日
    200
  • 上海承兑汇票,浦东发展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怎样签收?

    浦东发展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怎样签收? 在企业网银中有电子票据一栏,或者汉字名称差不多意思的。 打开里面就有签收的选项。 当然前提是先得开通企业网银,然后再开通电子票据的业务。 电子承兑法院如何查控? 当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电子承兑汇票,以及相应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汇票金额、到期日等信息后,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电子承兑汇票进行保全,或要求执行汇票金额。…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公司电子章怎么弄(电子公章怎么盖)

    公司的公章怎么制作成电子章 公司的公章怎么制作成电子章 公司的公章怎么制作成电子章,相信大家对办公章并不陌生,在办公室工作的人都知道,每个公司都有很多文件,都是需要盖章的,如何制作一个电子印章,方便使用呢?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公司的公章怎么制作成电子章吧! 公司的公章怎么制作成电子章1 新建一个word文档,而后在功能区找到插入菜单,点击后出现下拉选项,我们…

    2025年3月18日
    200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规避)

    想问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大吗 商业承兑汇票风险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以下几点: 1、基于商业信用: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企业的商业信用,而目前国内是没有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也就是说违约的可能性较高。 2、缺乏兑现承诺:银行存款之所以安全是因为银行承诺本息兑付,而商业承兑汇票因为没有监管,因此很容易遇到兑现难、贴现难的情况。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因此建议投资…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里面关于物业的条例,民法典物业管理规定?

    民法典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像小区挡车杆上的广告、电梯里投放的广告、快递柜、公共停车位等等,这些通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所获得的收益,物业不能瞒着业主私自装进自己的口袋,应该将赚来的钱发放给小区业主们。 业主可以…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垫资公司,二手房交易,业主找的垫资公司让我做担保,万一我中途不买房了,也要承担责任,这合理吗?

    二手房交易,业主找的垫资公司让我做担保,万一我中途不买房了,也要承担责任,这合理吗? 这是作为一种履约的保证,因为一旦买家反悔,可能会影响卖家对于房屋的销售以及销售后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所以在履约前,卖家也可能选择诸如第三方保证等方式,确保合同可以履约 这种行为不违法,如果买家不愿意承担风险,也可以考虑放弃购买房屋,双方并没有强制要求,当然,如果只是对于垫资公…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垫资公司,什么是垫资企业?

    什么是垫资企业? 1、企业垫资,简单一点理解就是,就是本应由外部出的资金,先由企业自身代为支出,具体体现在,工程上(由建设中工程款先由施工房自行垫资建设好以后,经项目方验收后向施工方支付项目款项)、不动产及价值高的重资产购置中(购置方不够钱支付,企业代为垫资,购置方在约定时间一次性或分期偿还企业代为垫付的资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等; 2、企业增资:对有限责任…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杭州交警违章查询,杭州电动车电子抓拍罚款去哪里查?

    杭州电动车电子抓拍罚款去哪里查? 1、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查询 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公安交通管理局查询 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新锐查询频道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电话查询 拨打各市各区县声讯电话查询。 4、编辑手机短信 通过各市各区县发布的特服号码,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样式)

    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样子的?有什么用 简单的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一、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在哪里有下载的,民法典出版了吗?

    民法典出版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本已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在新华书店能买到吗? 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县新华书店正式上架,首批到货500册。 记者在人民路新华书店怀德书城看到,500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摆货上架。工作…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正式的民法典啥时候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什么时候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什么时候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出版的。 民法典一百八十四条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与有利于个人的行为紧…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电子章有法律效力吗(公司的电子章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公章有法律效力。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

    2025年3月17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