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采取互动答疑民法典1111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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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11条解析

(一)被收养人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仅认可完全收养,拒绝认可不完全收养,所以,《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被收养人无法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继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亲子关系法一直以来都采取此种立场,即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不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产生影响。与此相应,《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1条设计了配套的继承制度。本条第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2款规定:“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被收养人与养兄弟姐妹和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就收养的效力,采取“全面亲属关系的收养”的立场。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形成近亲属关系,而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归于消灭。例如,李某被他人收养,他与养父母家中的姐姐是法律上的姐弟关系,而他与自己的亲生弟弟则不是法律上的兄弟关系。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2款规定:“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278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近期,由美度社区服务中心资深社区治理专家王柏峰老师组建由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律师及街道社区三方从业者组成的《民法典》物权篇解读小组,聚焦业主大会发展困境,剖析个中深层次原因,推出“物权篇”系列解读,其中对278条进行实操性的解读。以此支持业委会发展及供从事业委会事务的街道、社区及第三方从业者参考,共同推进业委会工作向好的发展。

物权编

介于第278条的重要性,我们先从这条开始解读。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条源自《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款)。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款)。”

通过《民法典》第278条与《物权法》第76条比较,可以看出,业主大会的职权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民法典对《物权法》此条表决门槛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方面,在决定的事项上:

1、原物权法对第(二)项的表述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民法典直接表述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进一步凸显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2、民法典将《物权法》第(五)项中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拆为“筹集”和“使用”两项,前者才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显然,立法机关认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初一般不需要筹集,业主买房时都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资金性质更重要、更慎重;而后者为了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问题,才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3、民法典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新增条款,原物权法没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但没有规定票权比例。另外,对于出租共有房屋是否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问题,原来存在争议。现明确规定需要开会,且票权比例要求较高。该项表决的票权比例要求高于“双过半”。

另一方面,在表决门槛上:

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变革在于该条第二款的表决门槛大幅下调。

《物权法》采取的是以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总数人作为基数,分别规定了“双三分之二”(绝对大多数)和“双过半”(绝对多数)两档门槛。

而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新法规定,参与表决的票权比例超过两个“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且面积比例只算专有部分,不算总建筑物面积;一般议题的支持率“双过半”即获得通过,重大议题超过两个“四分之三”获得通过,支持率的票权比例计算均以参与表决的票权而非总票权为基数。理论上讲,只要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一般议题只需要获总票权的三分之一支持即可通过,重大议题需要获总票权的二分之一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第278条第二款第一句设定了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限制: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会议才有效。

其次,第278条第二款第二句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设定了门槛: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于其基数为“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因此,属于“相对大多数”。其实际通过门槛为:2/3 x 3/4 = 1/2;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3/4 =450户以上同意。

第三,对于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对多数),其实际门槛为:2/3 x 1/2=1/3。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一项至第五项议题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1/2 =300户以上同意。

显而易见,民法典大幅度调低了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表决门槛:民法典将《物权法》的绝对大多数(“双三分之二”)调低为绝对多数(“双过半”);而将《物权法》的绝对多数(“双过半”)调低为相对多数(“双三分之一”)。

通过上面的分析,立法者应当是吸取了《物权法》实施后一些案例所出现的教训:因业主弃权或少数业主反对而使业主大会陷入瘫痪,无法有效运行。因此,相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决策的效率性。

但这一重大变革在未来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值得后续这个领域从业者实操后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以上摘列未必全面,以上分析未必完全准确。仅供各位参考,并请方家斧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释义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对物业乱收费捆帮收费有法可以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里面有关物业的条例很好的保障了业主的权利,认真学习一下让你跟物业Battle不再处于下风。

Q:电梯内广告特别多,这些广告的收益归谁?还有公共区域设立的停车位,商铺的租金收益归谁?

A:第274、275、28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停车位收费、公共摊位的租金收益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收费后,完全可以按照比例给业主适当减免物业费。

Q: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A:新房、未开通用水用电,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但在实际收房过程中,发现水电未开通可拒缴。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等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原物业单位不得再收费。

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例如:业主违章加建的玻璃顶棚对小区安全构成了一定隐患,住户向物业投诉未得到回应可以拒缴或少缴。

Q:物业有哪些乱收费的地方需要注意?

A:偷改收费时间: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Q:物业违约在先,未缴纳物业费被断水断电合法吗?

A:第944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Q:我是新买的房,从来没有去住过,也没签物业合同用不用交物业费?

A:第939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小区建成业主完成正常的收房后,需要开始缴纳物业费。

Q:物业公司实在是服务不行,能不能更换物业公司?

A: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民法典二百零二条解读

该条文规定了期间结束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期间结束的规则如下:

一是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份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是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三是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况下,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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