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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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体重伤有哪些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0年03月29日关键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秘密。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 软组织损伤 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四)面颈部深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第四章丧失听觉〔4〕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第五章丧失视觉〔5〕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一节颅脑损伤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二节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节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四节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五节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七节其他损伤第八十二条烧、烫伤。(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第九十三条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第九十四条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第九十五条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第九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视力障碍————————————————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级别最好矫正视力———————————–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10.30.1低视力————————————- 20.10.05(三米指数)——————————————— 30.050.02(一米指数)————————————-盲目 40.02光感————————————– 5无光感————————————————–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②胸部X线检查;③肺功能测验。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021)

重伤鉴定标准有哪些

重伤的鉴定标准有:

1、人体肢体残缺,如脚指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

2、人体的容貌毁损,如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

3、丧失听觉,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

4、视觉丧失,眼盲、视力减退等;

5、功能丧失,如喉损伤不能恢复、骨盆骨折、肾损伤等;

6、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7、颈部损伤,如胸导管损伤、食管损伤等;

8、腹部损伤,如腹腔积血、肝破裂;

9、其他严重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重伤鉴定的有两个等级:

1、重伤一级,植物人状态、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运动障碍、智力退化,生活不能自理;

2、重伤二级,头皮缺损、开放性颅骨骨折、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上出血、颅内出血、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脑挫伤、外伤性脑梗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重伤的判定标准

重伤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在评定损伤程度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对受害者的重伤进行相应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重伤标准

重伤标准如下: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重伤鉴定标准

1、肢体残缺,如任何指关节的缺失;2、人体容貌毁损,如眼球的缺失、眼睑下垂、眼眶骨折;3、听力减退91分贝以下;4、眼盲或视力为2级;5、功能损失等。

【法律分析】

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伤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伤员还需要在医疗救治后,向伤残鉴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并根据伤残情况来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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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婚姻法新规定 1、新婚姻法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原来的婚姻法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新婚姻法叫民法典。 2、在民法典上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就应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面需要说明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偿还处理的这些事项协商一致,并且有协商结果表达在上面。 3、民政局收到…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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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1(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9 共几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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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的民法典内容(2021 年民法典)

    民法法典内容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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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1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锐器和钝器吗)

    2021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1.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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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伤重伤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轻伤重伤划分标准)

    轻伤重伤怎么判定标准? 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相关的法律依据为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定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定义重伤为“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为“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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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放假安排时间表最新公布(2021放假时间表 2021放假)

    2021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具体安排如下:2021元旦放假安排:2021年1月1日至3日,不调休,共放假3天。 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2月11日-2月17日放假,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调休上班。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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