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体器官捐赠条例?
关于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如下: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器官捐赠有什么规定?
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关于身体器官捐献,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捐献器官?
一、捐献人体器官有什么限制
为了保障捐献个体器官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捐献器官规定设有几方面的限制:
(一)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二)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注意:公民死亡的,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二、注意:关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捐献器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对于完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捐献器官,监护人非为精神病人的利益处分其人体器官的,该行为应当无效。
三、器官的捐赠要符合哪些要件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不管法学家如何定义,都是把意思表示作为核心的要件,器官捐赠同样符合其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1、标的需确定可能
前面一部分我们已经分析了遗体和遗体器官的有限客观性,因此,这一点是无容置疑的。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即不存在诸如错误、通谋虚伪、受欺诈、受胁迫等问题.即:捐赠者自己愿意,不受其他的外在因素的影响。否则,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器官移植就是违反道德的,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对他人的遗体的伤残与侮辱。
3、意思表示预设了行为能力适格以及标的之合法性。
⑴行为人须具备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
首先,要求主体已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其次,精神正常,具备行为能力的要件。
⑵标的之合法性问题。
依民法“法无限制者皆为自由”的原则。器官作为一种有限的客体物,作为限制流通的特定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条件下,对于捐赠这种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应当是鼓励的。
⑶标的妥当。
器官作为限制流通物。对它的处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器官处分不同于对物权法上的其它物的处分,是有限制的。
从以上民法理论的角度看,尽管器官捐赠暂且没有法律系统的法律规定,但是,其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是一种可以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
对于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这本身是一种好事,但实践中却被有心人利用,用他人无偿捐献的器官来牟利。同时,需要注意进行器官捐赠的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因此有想要捐献器官的人,不妨在生前就签订好相应的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021民法典遗体捐献规则?
一、民法典的人体捐献有哪些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其配偶、子女等人可以共同决定是否捐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人体捐献。
哪些人不能捐赠遗体?
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遗体捐献必须是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在遗体捐献后可以为离世人做一个衣冠冢,用死者的衣冠等物品代替遗体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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