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丨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些老年人为了感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自己的长期照顾,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其居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居住权合同中需要尽可能地写明当事人和住宅的具体信息,以及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间,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才能将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2021年开始的居住权登记流程?
首次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
申请人
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居住权合同(原件)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房屋共有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共有人。
申请人
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生效的遗嘱(原件);
(五)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受遗赠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确认。
因继承、受遗赠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无需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件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申请人
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文件(原件)。
不动产有抵押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簿有抵押权记载的房地产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特殊规定)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有抵押权记载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居住权核准首次登记的条件
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登记
因登记的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登 记簿上记载的居住权人。
申请人
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四)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因居住权合同变化的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居住权变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权利人:
(一)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
(二)居住权期限的变化;
(三)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四)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
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居住权核准变更登记的条件、审核时限
山西居住权如何登记?
登记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准备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应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而后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该条内容可以知道虽然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但居住权只有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并没有对他人住宅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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