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450条至475条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其实这条规定说白了也只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的约束作用的。
造成高彩礼的现象,完全是因为女少男多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造成的。如果是像那种男少女多的国家,那就肯定不会存在这种现象了。
对于很多单身男青年来说,高彩礼简直是压在头上的一座大山。乍一听到这个消息估计都会挺高兴的,但是细一想其实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就是要那些财物,你能怎么办呢?去举报,举报之后呢,这婚还结不结了。如果真的有一天女方一分钱彩礼都不需要了,但是女人还是那么多,男人也还是那么多,注定还是有一些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如果不需要彩礼了,即便是真的可行,那个时候可能就是靠颜值,靠家境,靠其他的资历了,一样会有同样多的人被淘汰。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一个连彩礼都积攒不出来的家庭,在那个时候一样有可能被淘汰的。
很多男性对女方家要彩礼都有很大的反感,很抵触,但是又无可奈何。我结婚的时候老婆家没要彩礼,主要因为是我提前跑去跟岳父聊了好几天,说的很明白,我是穷是没钱,但是我会努力,我会好好善待他的女儿。
没有钱那就拿出诚意来,这个诚意不能是虚假的,一定要是真心实意的。最后老婆家没要彩礼,我也没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反而是一直到现在都心存感激。
每个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价值观都不同,不能够简单的说要彩礼这种风气是对还是不对。我倒是觉得作为一个年轻人给不起彩礼,没关系,好好谈,谈不妥就算了。如果婚姻当中涉及到钱的内容太多了,产生了矛盾,那这个婚最好就不要结了,否则以后的结局很可能也不太好的。
没有哪个年轻人自己就能挣够彩礼钱的,没钱那就把自己其他方面提升一下,真正的城市里的姑娘们其实都不要彩礼的,但是前提是你要足够的优秀。
就我所在的这个城市来说,石家庄本市的女孩儿结婚很少有要天价彩礼的,给个几万块钱只是个意思而已,并且女方家的陪嫁也不会少。让自己努力,
变得优秀提升自己,去找一个不要彩礼的老婆。比整天在头条上抱怨,彩礼太高了要强得多。
如何宣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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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25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原文:
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
互负债务抵销条件是: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抵消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我国法律未设置抵销权的除斥期间,而是规定抵销通知到达后,对方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异议期可约定,未约定的为三个月。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1012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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