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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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原则

刑罚 执行原则主要是: 1、教育性原则,即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避免使用残酷处罚手段; 3、区别对待原则,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 4、社会化原则,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 刑法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监狱法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刑罚 执行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 判决书 送达 羁押 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 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监外执行 : 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 减刑 、 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 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 假释条件 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减刑、 假释的程序 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分监区依据罪犯考核结果提名,监区长会议同意,提交狱政科审查。 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核委员”研究后,提交监狱长审核。必要时,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驻监检察员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监狱局狱政处复核,提交局长决定。必要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监狱局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法 对于有关的刑事条例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就会有着较深的运用,所以对于这类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还是得依据的有关的法律才可以进行一定的约束,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刑事执行是干什么的

一、刑事执行是什么意思的?

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己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执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

对刑罚执行的理解:

1、执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

各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2、执行依据是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但不包括无罪和有罪免刑的判决。

3、执行内容是将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刑罚付诸实施。

4、执行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

二、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10、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1、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罚,很多人犯罪都会接受处罚,且刑事执行的依据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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