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和学平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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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是赔给谁的

校方责任险是赔给个人。校方责任险,是保险的一种,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高等院校,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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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和学平险的区别)

校方责任险报销范围和额度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当校方因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相关损失。

二、校方责任险的报销范围

该险种的报销范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包括:校方因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时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目前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后报保监会核准的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与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并不完全等同。因此在校责险保险条款的制定过程中应该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四方协商,在兼顾各方的利益的同时,也能使合同的保障范围更适合学校的需要。同时继续在法律上予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三、校方责任险报销额度

校方责任险的报销额度与学校投保的校责险有关,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合同而定的。一般情况下,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校责险的赔偿限额为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校责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450万元。

但同时《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规定投保费“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但是各地的规定有较大的随意性_皇窃诰愕幕∩系贸龅氖郑虼似渑獬ハ薅钔膊痪∠嗤R虼耍杂谛7皆鹑蜗盏谋O辗崖屎团獬ハ薅睿枰诜怯缘脑蛑傅枷陆腥范āM庇Φ庇杀O占喙芑棺橹?叶员O辗崖屎团獬ハ薅罱芯愫笕范_恳荒甓鹊谋O辗崖屎团獬ハ薅睢

所以,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一方面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缓解了学校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受害学生及其家属也能通过校方责任保险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减少受害学生及其家属与学校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解决了学校的难题,有助于教学工作的平稳运行。

校方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校方责任险,是保险的一种,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校方责任险包括哪些

“学校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针对学生在校活动或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实验班、课间练习、课外活动、春游等)。因学校的非主观过错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直接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员工擅自离岗、员工殴打、体罚学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等。

拓展资料:

学校责任的危险,它的名字是一种保险,投保人的学校,因为学校的错带来学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将由保险公司赔偿,学校也是受惠方,保险是一种责任。

学校责任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1. 保险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可以视为被保险人。 普通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受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幼儿园、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勤工俭学、特殊学校等。 校外教育机构: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供不定期学生学习和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2. 主要职责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因在校期间或被保险人组织、领导的校外活动中的过失,给在校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事先书面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应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4. 免除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叛乱、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国家机关没收或者征用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在校生自残、自杀;注册学生具有特殊的体质;在册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被保险人明知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资料、现金、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文件、帐簿、技术资料和其他无法估价的财产的灭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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