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从约定民法典,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是什么法的第几条?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是什么法的第几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释义:该条规定的是在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立共有兴致的一般规则。

共有性质不确定的情况有两种,即“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和“约定不明确”。该条明确了“以按份共有为常态,共同共有为例外”的规则。

当然,如果共有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确定。

民法典中关于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定?

约定优于法定主要是针对民事方面的合约,而且是不能与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约定在法律的效力上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对某一情况存在约定又有法定的情况下,采纳约定的内容,不采纳法定的内容。

2、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规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其约定。

民法典中关于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定?

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担保人和第三人的清偿。不同的清偿主体承担债务的依据不同,清偿方式不同,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救济方式亦不同。特别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债务加入和法定债权转让条款,使得对债务的清偿方式更加多样化。

一 连带债务人的清偿

(一)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1.追偿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2.基于追偿权产生的代位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上述追偿权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三)连带债务的分担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举例如下:

A出借给B、C、D共计100万元,约定债务份额为2:5:3,即B为20万元元,C为50万元元,D为30万元。债务到期后,C一人偿还了全部债务100万元。即C偿还了自己应承担的50万元债务后,又超出份额承担了另外的50万元的债务,故C有权向B追偿20万元,向D追偿30万元。但是B生病无力偿还20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B的20万元应由其他连带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即B应承担的20万元由C和D按债务比例承担。即最终的债务清偿如下:

D的债务清偿数额=自己应承担的30万元+B不能清偿的20万元×[D应承担的30万元÷(D应承担的30万元+C应承担的50万元)]=37.5万元;

C的债务清偿数额=自己应承担的50万+B不能清偿的20万×[C应承担的50万÷(D应承担的30万元+C应承担的50万元)]=62.5万元

二 担保人的清偿

(一)仅有保证人的清偿

1.按份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是为按份清偿。

2.连带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是为连带清偿。

3.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取得了两项权利:

(1)追偿权

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代位权

基于前述追偿权,保证人又代位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保证人追偿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只能向债权人追偿,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混合担保中的清偿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是为混合担保,即物保+人保,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下:

1.有约定依约定

若担保合同有约定,则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优先。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债务人的物保>人保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物保或者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享有选择物保或人保的权利,没有顺序上的先后之分。

3.第三人的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且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故在实践中,混合担保的第三人要慎重为他人进行担保,很有可能在追偿时发现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第三人的追偿权无法落到实处,反而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的追偿对象

无论是只有保证人的追偿还是混合担保中的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三 第三人的清偿

(一)为第三人设立义务

《民法典》在明确合同相对性的基础上,也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即为第三人设立义务。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来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该履行不具有强制性,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

《民法典》新增了第三人一定条件下代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转让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直接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产生了法律上的债权转让的后果。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制度的构成要件:1.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享有合法利益;2.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关;3.第三人获得转让的债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第三人替代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三人替代履行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两个概念。在替代履行中,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没有关联,对债务人的履行亦不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是由债权人寻找确定,用以履行原本由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故债权人与第三人应订立新的合同,合同标的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义务,合同对价由债权人支付。

(四)第三人的债务加入

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未规定债务加入的问题。直到九民会议纪要,首次出现了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对债务的清偿属于何种性质的清偿,第三人是何种法律地位,涉及后续的权利救济问题,《民法典》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是不同的。

1.《九民会议纪要》

(1)一般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即九民会议纪要对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有着主体限制,只能是公司法人。债务加入后,第三人属于担保人的角色。至于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九民会议纪要并未明确。

(2)特别规定

在信托合同中,为了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往往会约定增信条款,由信托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增信措施。九民会议纪要对此类增信文件的性质作了相应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91条,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业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信托合同增信措施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法人,还包括自然人,一般是股东。这条规定,突破了上述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一般规定,主体扩展至自然人。同样,第三人加入后的债务承担,亦由保证责任扩展至共同债务承担。这只是一般情形下的例外,仅限于对信托合同中承诺文件性质的认定。

2.《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作了详细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①扩大了债务加入第三人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扩大了九民会议纪要中债务加入第三人的主体范围,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

②明确了第三人对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九民会议纪要中的保证责任到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通过加大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增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同时,依照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法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要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关的同意,如果未获得同意,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这又涉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民法典》则降低了公司第三人债务加入的门槛,因将第三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则第三人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决策机关的事先同意。

③增加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前提。对第三人来说,应及时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拒绝与否的决定。

3.《民法典》实施后对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未将信托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对信托合同增信文件性质的未作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施用《九民会议纪要》有待解决。但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看,对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基本与一般规定一致,首先应认定为担保合同,其次再依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从《民法典》加大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看,《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九民会议纪要》的上述条款可能会被废止。

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18863.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8日 03:18:41
下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2:24:07

相关推荐

  • 布依山歌传唱新民法典,新民法典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新民法典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新民法典新规定关于负债的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负债规定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新民法典九百四十四…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合同篇调整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适用主体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主体范围?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车险合同属于民法典中哪编规定的内容? 车…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补考(民法典对法考)

    江苏合格性考试补考通过率 达到90%左右。 今天考前押了两个地理押了两个政治,地理押的水循环和气压。好家伙考了。政治押的民法典和抗疫,但是押的方向不对,这里就不说了。 市直属月考赋分政治90+地理90差了一分的我来说说这两门分别难在哪。 我是一个必修卷选修卷地理稳定原始分六十几的人,就是说难度系数0.7或0.35的都能六十,说明这两个考试套路不大一样。可是这…

    2025年3月18日
    200
  • 现用民法典(现用民法典关于离异妇女救济权)

    民法典基本内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2025年3月18日
    200
  • 新出的民法典(新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

    2022年《民法典》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一、见义勇为免责 《 民法典 》新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反腐(民法典贿赂)

    你怎么看,有些人把正常人思想当精神病看,把思想精神病当正常人? 这些人本身就是精神病。 是看正常的人是精神病者,他就是精神病人。 是看别人不顺眼者,他就是不顺眼的人。 是说自己没喝醉者,他就己经醉了。 是说自己喝醉了者,他就没喝醉。 是看别人浑身毛病者,他就是毛病不少。 是看别人在议论自已者,他就好在背后议论人。 是看谁也不如自己者,他就是谁也不如! 区分正…

    2025年3月18日
    200
  • 德国民法典王,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对吗?

    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对吗? 错误。 德国商法本身是对民商合一体制的反叛。由于德国的立宪政体不允许实现私法一元化,加之德国商法比较合适地划分了民法与商法的范围,赋予了商人以扩大了的涵义,因此德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德国商法是一部比较成功的作品,由此使得民商分立体制在德国始终处于稳固的地位。 德国商法所采用的主体标准,所采用的商人概念,仍然受到包括德国学者在内的西…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房产赠予子女民法典如何规定父母赠与孩子房产

    民法典如何规定父母赠与孩子房产? 父母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应按如下手续办理: (1)到公证处办理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鉴于受赠人系未成年人,建议办理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即办理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当然由于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最好事…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的问题问谁民法典关于农村停水谁负责

    民法典关于农村停水谁负责? 停水停电要找主管部门,供水的主管是自来水公司,停电肯定要找供电公司。 除个别地方外,供水和供电都是由当地的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负责,有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最快的解决办法就是找这两个部门。 全国统一供电服务电话是95598,供水服务由于以当地政府管理为主,可以通过114查询供水服务电话 民法典施行前,未约定担保方式如何担责? 我从事…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规定向(民法典的制定是如何体现人民导向的)

    民法典规定产品侵权向谁追偿 民法典规定产品侵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规定近亲属,民法典近亲属包括哪些?

    民法典近亲属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民法典》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近亲指哪些人? 民法典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劳动合同签订方式,2021民法典有签劳动合同的吗?

    2021民法典有签劳动合同的吗? 有的 民法典对多长时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第1083条内容,民法典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民法典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民法典第10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复婚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1083条司法解释?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该条是关于复婚的规定,如果想复婚,必须重新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实践中容易让大家有歧义的事,假离婚。很多…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新观点(论新民法典)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登记,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

    2025年3月18日
    200
  • 什么是民法典首次规定的,民法典中印象深刻的条例?

    民法典中印象深刻的条例? 1、 首提“居住权” ​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这一概念。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