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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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后三项原则与国际上对合作社的主流认识一致,也是合作社的核心精神;前两项是中国特色,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保证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少数人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体现在人数数量上的绝对多数和管理上的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两个方面;二是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避免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有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本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农村合作社是什么性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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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特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村合作社定义: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尽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一、农村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1、农村合作社性质

      (1)农村合作社和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不同,具有独特的政治性质,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农具、耕畜等)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尽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特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2、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1)合作化时期:这个阶段,农民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热情高,生产积极性高,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2)人民公社时期:该阶段实行政社合一,虽然强化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但是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生产积极性,最终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3)经济合作社时期:该阶段实行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双层经营机制,重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也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农民之间互帮互助,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资源组织在一起,解决农户和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民的收入。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方面的相关技术,同时可以帮助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4、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规范社员行为,同时也是农民进行自我教育,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自治的学校,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概念上界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定义是从服务对象上界定的,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为其成员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存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以及网上交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如下: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有区别的。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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