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障公平(民法典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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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分析】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其中绿色原则是一项新的法律原则,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会写相处。其他五项原则并没有太大的改动。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霸王条款,由于在法律不可能吧民法所需要遵守的规范写全,所以制定了该项原则。

民法典保障公平(民法典 权益保障)

法律是如何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的

法律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得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使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以立法来落实。

3.法律效果上的认可和惩罚机制,在执法和司法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应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4、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维持原法律关系效力显失公平时,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

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

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下面是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

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1

一、性-骚扰的禁止权。

以下是性-骚扰行为和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婚姻的撤销权。

以下是无效、胁迫的两种婚姻撤销权。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冷静权。

以下是行政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感情破裂离婚权。

以下实际是离婚法定条件和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三、第10794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夫妻共同的财产权。

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抚养孩子等属于“其他劳务报酬”。

1、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割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幼儿的抚养权。

以下固定把不满两周岁孩子归为母亲直接抚养。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七、无过错的索赔权。

以下把无过错方列为有损害索赔权。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八、夫妻的居住权。

以下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增加居住权。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九、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

以下分别明确夫妻的共同债务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2

一、民法典强调

妇女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二、针对生活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

(一)对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本条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点

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第二点

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女方此期间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及女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大的意义。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往往以牺牲个人事业、利益为代价。

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相关规定,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可以是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此处,未对事后追认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外,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确认也是允许的。

NO.2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对这类债务,双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新民法典对妇女的权益3

一、《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1、民法典中,对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中比较多的,包括以下的规定:

(1)、女性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女性合法的财产权益;

(2)、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劳务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5)、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③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④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

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⑧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⑨其他劳动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中对女性财产权益没有作出专门性的规定,而普遍规定的,对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有关的规定如合法的财产权益受保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较多义务时,离婚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民法典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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